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②供員工年終摸彩之貨物 ③勞軍用之貨物 ④公司送貨用之小貨車 ⑤辦公室水電費用 ⑥購買供總經理上下班使用的高級轎車
- A ①②⑥
- B ②③④
- C ③④⑤
- D ③④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營業稅的設計邏輯中,為什麼有些支出(例如購買原物料)可以抵稅,而有些支出(例如請客戶吃飯或買私家車)卻不行?如果不考慮法條編號,你能從「這筆支出是為了創造下一階段的銷售價值」還是「這筆支出本身就是最終的消費享受」這個角度,來推論哪些項目不應被允許扣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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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扣抵之排除項目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營業稅法中關於進項稅額扣抵的負面表列項目!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生產經營必要支出」與「具消費性質之支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交際應酬(①)與酬勞員工(②)的貨物,在法律性質上被視為最終消費而非生產成本,為了防止稅基流失,法條明文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至於總經理使用的轎車(⑥),則屬於「自用乘人小汽車」範疇,同樣被禁止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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