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①交際應酬用之貨物 ②供員工年終摸彩之貨物 ③勞軍用之貨物 ④公司送貨用之小貨車 ⑤辦公室水電費用 ⑥購買供總經理上下班使用的高級轎車
  • A ①②⑥
  • B ②③④
  • C ③④⑤
  • D ③④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營業稅的設計邏輯中,為什麼有些支出(例如購買原物料)可以抵稅,而有些支出(例如請客戶吃飯或買私家車)卻不行?如果不考慮法條編號,你能從「這筆支出是為了創造下一階段的銷售價值」還是「這筆支出本身就是最終的消費享受」這個角度,來推論哪些項目不應被允許扣抵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進項稅額扣抵之排除項目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營業稅法中關於進項稅額扣抵的負面表列項目!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生產經營必要支出」與「具消費性質之支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交際應酬(①)酬勞員工(②)的貨物,在法律性質上被視為最終消費而非生產成本,為了防止稅基流失,法條明文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至於總經理使用的轎車(⑥),則屬於「自用乘人小汽車」範疇,同樣被禁止扣抵。

實務辨析與難度評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業稅與貨物稅及其他銷售稅法規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