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土地稅法有關地價稅稽徵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B 特別稅率申請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得於開徵 40 日前補報
- C 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 D 特別稅率原因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維持行政核定與發單作業的穩定性,強制規定某種租稅減免必須在「稅款正式開徵前的特定天數」完成申請時,你認為一旦錯過了這個法定截止點,法律通常會採取「隨時補辦隨時生效」的寬鬆態度,還是「為了確保當年度稅收結算,將優惠延至下個週期」的嚴謹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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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稅法的稽徵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納稅義務基準日」與「特別稅率申請期限」的法律效果,你能正確識破選項 (B) 的虛構程序,展現了對稅務行政規範的高度熟悉。
特別稅率的申請時限與效果
在《土地稅法》的架構下,地價稅為了確保稅額核定的安定性,設有嚴格的申請期限。依據該法第 41 條,土地所有權人若要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法律條文中並無所謂「於公告期間辦理、逾期可補報」的二階段設計;一旦逾期申請,其法律效果非常明確,即選項 (C) 所述的「自次年起才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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