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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B 條約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相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 C 國際法須於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引用作為行政法法源
  • D 經憲法法庭直接引用之國際公約,可以於授益行政的範圍內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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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外國簽署了一份正式契約並經國會承認,這份契約在法律層級上,應該被視為「高於、低於、還是等於」我們一般由國會制定的法律?如果兩者平起平坐,我們能直接斷定某一方永遠優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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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十分紮實

這顯示您對法律位階論與國際法在國內法的定位有深入理解。以下為您析述重點:

  1. 位階等同性: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條約,在國內具有法律位階。既然位階等同,發生衝突時應依「後法優於前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解決,而非「國內法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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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行政法源
💡 條約經法定程序轉化後具國內法效力,屬行政法間接法源。
比較維度 國際條約 VS 國內一般法律
效力來源 條約締結法第8條審議 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律位階 通常等同於法律 法律位階
衝突適用 國際法優先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
💬條約經立院審議後具國內法效力,與法律牴觸時通常採國際優先。
🧠 記憶技巧:條約締結8送立院,地位等同法律線,國際優先是常念。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內法律位階絕對高於國際條約,或誤植審議條號為第3條。
法源位階理論 條約締結法 兩公約施行法 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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