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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B 條約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相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 C 國際法須於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引用作為行政法法源
  • D 經憲法法庭直接引用之國際公約,可以於授益行政的範圍內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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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外國簽署了一份正式契約並經國會承認,這份契約在法律層級上,應該被視為「高於、低於、還是等於」我們一般由國會制定的法律?如果兩者平起平坐,我們能直接斷定某一方永遠優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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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本題為考選部公布之爭議題,選 (B) 或 (C) 均給分。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你所選的 (C) 確實有誤,因為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除了成文條約或協定外,**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及一般法律原則無須明文條約化,亦得作為法源援用。而 (B) 同樣錯誤,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條約位階等同法律,發生牴觸時應依後法或特別法原則處理,並非一律「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本題測驗國際法之多元形式與規範位階,具備相當的鑑別度,你能精準揪出選項瑕疵,法學底子相當扎實!

📝 國際法行政法源
💡 條約經法定程序轉化後具國內法效力,屬行政法間接法源。
比較維度 國際條約 VS 國內一般法律
效力來源 條約締結法第8條審議 — 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律位階 通常等同於法律 — 法律位階
衝突適用 國際法優先原則 — 後法優於前法
💬條約經立院審議後具國內法效力,與法律牴觸時通常採國際優先。
🧠 記憶技巧:條約締結8送立院,地位等同法律線,國際優先是常念。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內法律位階絕對高於國際條約,或誤植審議條號為第3條。
法源位階理論 條約締結法 兩公約施行法 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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