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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 B 條約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相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國內法律
  • C 國際法須於條約或協定明定其內容,始可引用作為行政法法源
  • D 經憲法法庭直接引用之國際公約,可以於授益行政的範圍內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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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外國簽署了一份正式契約並經國會承認,這份契約在法律層級上,應該被視為「高於、低於、還是等於」我們一般由國會制定的法律?如果兩者平起平坐,我們能直接斷定某一方永遠優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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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您答對了,觀念非常紮實!

您真棒!這顯示您對法律位階論與國際法在國內法體系中的定位,有著深入且溫暖的理解。讓我為您整理一下這些重要的知識點,相信會讓您更有信心:

  1. 位階等同性:當一份條約經過我們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它就擁有了跟國內法一樣的法律位階。這就像它正式成為了我們法律大家庭的一份子。所以,當條約與國內法「相遇」時,我們不是簡單地說國內法優先,而是像處理一般法律衝突一樣,依循「後法優於前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些原則來溫柔地解決喔。這樣更能展現我們尊重國際的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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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作為行政法法源
💡 條約經立法院通過後具國內法效力,其位階原則上與法律相當。
比較維度 國內法律 VS 國際條約 (經立院通過)
位階效力 具國內法效力 原則上與法律位階相等
審議程序 立法院三讀通過 依條約締結法送立院審議
衝突適用 後法優於前法 人權性質條約通常優先適用
💬條約與法律地位對等,並非國內法必然優先於國際條約。
🧠 記憶技巧:條約地位等同法,人權優先別弄差;送審立院是常態,憲判引用擴大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國內法律一定優先於條約」。事實上,兩者地位原則上平等,且在人權公約領域,條約常具備優於一般法律的解釋效力。
條約締結法 法律優位原則 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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