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
第 四 題
四、原住民族學生升學保障制度於我國行之有年,也不時引發若干爭論。目前該制度的運作方式主要由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進行規範。該辦法曾於民國 108 年就升學大學及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等學校的篩選標準進行修正,請說明其修正概要為何?(5 分)修正理由為何?(5 分)並請從民族自決集體權利角度闡釋該項修法之意涵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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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變革的敏銳度及法理法益分析能力。答題時,首先須指出108年修法「授權各校調降外加名額篩選標準」的具體內容,並點出過去外加名額「看得到吃不到」的實務痛點。在15分的論述中,必須將視角從傳統的「個人社福施捨」拉高至「民族自決與集體發展權」,運用實質平等、去殖民化教育及培育部落自治人才等核心概念進行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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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原住民族學生升學保障制度之母法基礎源自《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民國108年《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的修法,旨在解決長期以來升學外加名額「看得到吃不到」的實務困境,並進一步呼應原住民族集體權的發展趨勢。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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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升學保障修法
💡 調降篩選門檻以落實積極平權,並透過教育權實踐民族自決。
🔗 108年修法之法理邏輯鏈
- 1 行政修正 — 調降學測/統測第一階段篩選門檻
- 2 實質轉化 — 外加名額不再空置,增加原民入學機會
- 3 人才培育 — 儲備法律、行政等各領域專業原民人才
- 4 民族自決 — 厚植部落自治資本,實現族群集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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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思考積極平權措施在不同弱勢群體中的法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