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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甲公司為 A 國法人,其所製造之充電器主要銷售於 B 國及 C 國,並經由貿易商依真品平行輸入方式進口至我國,設有一 C 國人乙至我國旅行時,於我國購得此充電器,但在使用時該充電器卻無故爆炸,造成乙受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此因商品之通常使用致生損害事件中,甲與乙之法律關係,原則上應依 A 國法
  • B 本件乙亦可選定 B 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 C 本件乙亦可選定 C 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 D 本件乙亦可選定我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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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跨國商品造成消費者受傷時,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受害人,通常會允許受害人選擇哪些對自己有利且「有實質關聯」的地點作為法律依據?而在這件事故中,受害者的國籍、購買地點、受傷地點分別在哪裡?有沒有哪個國家雖然也是該公司的銷售市場,但卻跟這起「特定的爆炸意外」完全沒有接觸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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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應適用法律的範圍,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侵權行為之特殊類型——商品責任,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表現相當出色。

商品責任之準據法與預見可能性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6 條規定,因商品通常使用致生損害之法律關係,原則上應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即 A 國法)。然而,為保護被害人,法律賦予其選擇權,得選定適用「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被害人之本國法」。但這項選擇權設有預見可能性的門檻:僅於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商品在該各該法律施行地域銷售時,始得適用。本題中,損害發生地與買受地均為我國,被害人本國則為 C 國,且甲公司確實有銷售至 C 國,故選項 (A)、(C)、(D) 均符合法規範圍;而 B 國既非損害發生地也非被害人國籍,乙自然無法選定,故 (B)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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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商品責任法律適用
💡 涉外商品責任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被害人享有限定選擇權。
比較維度 原則適用法律 VS 被害人得選定法律
連結因素 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損害地/購買地/本國法
發動權人 法院依職權逕行適用 由被害人主動主張選擇
法律目的 維護法律適用安定性 保護被害人並衡平利益
💬被害人僅能從法定三種連結點中擇一,不能隨意選擇銷售地法。
🧠 記憶技巧:原則看廠商;選法三擇一:發生地、購買地、我國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銷售地法」,法律僅允許「購買地法」,兩者概念不同。
侵權行為之法律適用 真品平行輸入法律爭議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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