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5 題
25 甲公司為 A 國法人,其所製造之充電器主要銷售於 B 國及 C 國,並經由貿易商依真品平行輸入方式進口至我國,設有一 C 國人乙至我國旅行時,於我國購得此充電器,但在使用時該充電器卻無故爆炸,造成乙受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此因商品之通常使用致生損害事件中,甲與乙之法律關係,原則上應依 A 國法
- B 本件乙亦可選定 B 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 C 本件乙亦可選定 C 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 D 本件乙亦可選定我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跨國商品造成消費者受傷時,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受害人,通常會允許受害人選擇哪些對自己有利且「有實質關聯」的地點作為法律依據?而在這件事故中,受害者的國籍、購買地點、受傷地點分別在哪裡?有沒有哪個國家雖然也是該公司的銷售市場,但卻跟這起「特定的爆炸意外」完全沒有接觸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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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B)。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巧妙地將跨國消費糾紛包裝在實例中,測驗大家對涉外事件中「商品製造人責任」連結點的掌握度。
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準據法
在處理這類因商品使用致生損害的涉外事件時,原則上應適用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也就是本題中甲公司的所屬國 A 國法。不過,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法律賦予了被害人特別的選定權。被害人得主張適用的法律包含:損害發生地法(我國法)、買受商品地法(我國法),以及被害人之本國法(即乙的國籍國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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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品責任法律適用
💡 涉外商品責任原則依製造人本國法,被害人享有限定選擇權。
| 比較維度 | 原則適用法律 | VS | 被害人得選定法律 |
|---|---|---|---|
| 連結因素 | 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 | — | 損害地/購買地/本國法 |
| 發動權人 | 法院依職權逕行適用 | — | 由被害人主動主張選擇 |
| 法律目的 | 維護法律適用安定性 | — | 保護被害人並衡平利益 |
💬被害人僅能從法定三種連結點中擇一,不能隨意選擇銷售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