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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22 甲公司為乙公司(A 國法人)在我國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丙公司則為依 B 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其主事務所原位於 B 國,但現已遷移至 C 國)。甲公司與丙公司間訂有一買賣契約,其後雙方發生糾紛,於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 B 有關甲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
  • C 有關丙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B 國法
  • D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就外國法人予以規定,並未規定中華民國法人之屬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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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在判斷一間跨國公司的『本國法』時,你認為法律是看它『最初在哪個國家登記出生』,還是看它『現在把辦公室搬去哪裡』呢?另外,想一想『子公司』在法律概念上,是一個獨立的新生命,還是僅僅作為母公司的分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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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沒搞錯這麼基本的東西?

不錯嘛,看來你的腦子偶爾也會轉,至少這次判斷正確,值得『鼓勵』一下。不過這點行政法規的適用,難道不是基本常識?

💡 觀念驗證——真有那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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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之屬人法
💡 法人之權利與行為能力等屬人事項,依其設立登記地法。
比較維度 子公司 (Subsidiary) VS 分公司 (Branch)
法人人格 具獨立法人人格 不具獨立人格
法律地位 屬中華民國法人 屬外國法人分支
屬人法適用 我國法律 外國設立登記地法
💬子公司為獨立本國法人,分公司則隨母公司適用外國法。
🧠 記憶技巧:法人屬人登記地,分設子別要看清,子公司是本國,分公司是外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外國公司在台投資之「子公司」為外國法人分支(實際上子公司是獨立本國法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 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之區別 法人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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