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甲公司為乙公司(A 國法人)在我國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丙公司則為依 B 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其主事務所原位於 B 國,但現已遷移至 C 國)。甲公司與丙公司間訂有一買賣契約,其後雙方發生糾紛,於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 B 有關甲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
- C 有關丙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B 國法
- D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就外國法人予以規定,並未規定中華民國法人之屬人法
思路引導 VIP
同學,當我們在判斷一間跨國公司的『本國法』時,你認為法律是看它『最初在哪個國家登記出生』,還是看它『現在把辦公室搬去哪裡』呢?另外,想一想『子公司』在法律概念上,是一個獨立的新生命,還是僅僅作為母公司的分身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涉外法律關係中關於「法人本國法」的判斷標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法人的屬人法,而你展現了紮實的法學基礎。
法人本國法的認定:設立準據法主義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規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這意味著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內部事項,皆應依其「設立登記時所依據的法律」來判定。題目中的丙公司是依 B 國法律設立,因此其行為能力**(Capacity)自然應適用 B 國法。即使其主事務所(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後來遷移至 C 國,也不會改變其原始的本國法認定,這正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法人之屬人法
💡 法人之屬人法依其據以設立之法律,決定其行為能力與內部事項。
| 比較維度 | 子公司 (Subsidiary) | VS | 分公司 (Branch) |
|---|---|---|---|
| 法人人格 | 具獨立法人格 | — | 不具獨立法人格 |
| 屬人法依據 | 依我國法設立,適用我國法 | — | 依總公司設立地法 |
| 法律責任 |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 | 由總公司歸屬責任 |
💬子公司為獨立的本國法人;分公司則是外國法人在我國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