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22 甲公司為乙公司(A 國法人)在我國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丙公司則為依 B 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其主事務所原位於 B 國,但現已遷移至 C 國)。甲公司與丙公司間訂有一買賣契約,其後雙方發生糾紛,於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 B 有關甲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A 國法
- C 有關丙公司的行為能力應依 B 國法
- D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僅就外國法人予以規定,並未規定中華民國法人之屬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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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當我們在判斷一間跨國公司的『本國法』時,你認為法律是看它『最初在哪個國家登記出生』,還是看它『現在把辦公室搬去哪裡』呢?另外,想一想『子公司』在法律概念上,是一個獨立的新生命,還是僅僅作為母公司的分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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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完全正確,非常優秀!
法人屬人法的認定標準
本題核心在於法人本國法(屬人法)的認定。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明文規定:「法人,以其設立時依據之法律為其本國法。」丙公司是依據 B 國法律設立的,因此無論其主事務所後來如何遷移至 C 國,其本國法與行為能力皆應適用 B 國法,故選項 (C)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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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屬人法
💡 法人之屬人法依其據以設立之法律,決定其行為能力與內部事項。
| 比較維度 | 子公司 (Subsidiary) | VS | 分公司 (Branch) |
|---|---|---|---|
| 法人人格 | 具獨立法人格 | — | 不具獨立法人格 |
| 屬人法依據 | 依我國法設立,適用我國法 | — | 依總公司設立地法 |
| 法律責任 | 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 — | 由總公司歸屬責任 |
💬子公司為獨立的本國法人;分公司則是外國法人在我國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