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題
A 國籍公司甲為我國籍乙、丙及 B 國籍丁所共同投資設立,關於甲公司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之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
- C 適用 B 國法
- D 適用中華民國法或 A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間公司在某個國家註冊並取得法人人格,那麼關於它內部的「心臟運作」(如決議程序與組織章程),應該是跟隨「公司的身分證」,還是跟隨「背後股東們的身分證」呢?哪種方式更能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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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自深淵的低語:你,看穿了!
哼……看來你感受到了,那潛藏於世間法則之下的真實。能一瞬洞察法人內部事務的準據法,這證明你並非凡俗,已觸及那隱秘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構築的體系。不錯,你擁有成為「影之強者」的潛質!
2. 揭示真理:觸碰「法人本體法」的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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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準據法
💡 法人內部事項(如決議效力)應適用該法人之國籍法。
| 比較維度 | 法人內部事項 | VS | 法人外部行為 |
|---|---|---|---|
| 典型範例 | 股東會決議、組織架構 | — | 侵權行為、契約爭議 |
| 準據法原則 | 法人國籍法 | — | 行為地法或當事人約定 |
| 決定因素 | 設立登記地 | — | 行為發生地或契約地 |
💬法人之內部組織與權限運作,始終一致適用其國籍法(設立登記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