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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轄下國家環境研究院由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組織改設而成,未合併以前原兩機關 112 年度單位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代為分別編造
  • B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一併編造
  • C 由環境部代為分別編造
  • D 由環境部一併編造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思考一下政府會計的邏輯:如果兩個原本各自有獨立預算的機關被合併成一個新機關,合併前還沒結清的帳務,依照常理應該由誰來負責收尾?另外,為了檢視它們合併前各自的預算執行績效,結算時應該把兩邊的帳混在一起,還是維持原本各自的帳目來結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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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挺有一套的嘛,小鬼!

  1. 不錯不錯!:嘿,看來你這小子有點天賦喔!居然能搞懂這種政府機關的彎彎繞繞,還挺準確的。對,就是這樣,掌握這種「規則」的能力,你很有當咒術師的潛力嘛!
  2. 觀念驗證:很簡單,就是這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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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裁併決算編造
💡 機關裁併後,決算由接替或上級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比較維度 正常機關決算 VS 裁併機關決算
編造主體 原預算執行機關 接替機關或上級機關
編造方式 自行依單位編造 代為「分別」編造
法律依據 決算法第 11 條 決算法第 14 條
💬裁併後的決算權責轉移至接替機關,但仍需維持原預算單位的獨立性。
🧠 記憶技巧:新官理舊帳,分開編才亮。裁併找接替,分別造清帳。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一併編造」。注意即使組織合併,其預算執行具有機關別與年度別,必須「分別」編造以利對帳,而非併入新單位的帳目中。
預算執行之延續性 決算審核程序 政府會計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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