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轄下國家環境研究院由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組織改設而成,未合併以前原兩機關 112 年度單位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代為分別編造
- B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一併編造
- C 由環境部代為分別編造
- D 由環境部一併編造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思考一下政府會計的邏輯:如果兩個原本各自有獨立預算的機關被合併成一個新機關,合併前還沒結清的帳務,依照常理應該由誰來負責收尾?另外,為了檢視它們合併前各自的預算執行績效,結算時應該把兩邊的帳混在一起,還是維持原本各自的帳目來結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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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改組後的決算編造責任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會計中關於「機關改組」的帳務處理原則!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決算法》的應用相當純熟。根據**《決算法》第 13 條的規定,當政府機關面臨改組或撤銷時,其改組前或撤銷前的決算編造,應由接收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負責。在本題的情境中,國家環境研究院是接收原環境檢驗所與訓練所業務與資產的「接收機關」,因此編造決算的法定義務便落在了研究院身上。 至於為什麼要選擇「分別編造」而非「一併編造」,關鍵在於會計主體的獨立性。在 112 年 8 月改制前,檢驗所與訓練所仍屬獨立的預算單位,為了確保審計時能清晰對應原有的預算執行進度與責任歸屬,必須保持其原有的主體性。此題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命題核心在於區分「上級機關(環境部)」與「接收機關(國家環境研究院)」的權責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 (C) 或 (D),主因在於混淆了行政層級與實際會計執行單位的連動性,你能精準辨析出由「研究院」代為編造,展現了細膩的觀念。
機關改組決算編造
💡 機關改組裁併時,由改組後機關代為分別編造決算。
🔗 改組機關之決算責任歸屬
- 1 機關裁併改組 — 原機關業務與預算執行於年度中終止或轉移
- 2 新機關接收 — 改組後機關承接原機關之帳務與決算責任
- 3 分別編造決算 — 依決算法第13條由新機關代為分別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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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廢止而無承繼機關者,則由其上級機關代為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