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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0 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12 年 8 月 22 日改制為環境部,轄下國家環境研究院由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整併組織改設而成,未合併以前原兩機關 112 年度單位決算之編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代為分別編造
  • B 由國家環境研究院一併編造
  • C 由環境部代為分別編造
  • D 由環境部一併編造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思考一下政府會計的邏輯:如果兩個原本各自有獨立預算的機關被合併成一個新機關,合併前還沒結清的帳務,依照常理應該由誰來負責收尾?另外,為了檢視它們合併前各自的預算執行績效,結算時應該把兩邊的帳混在一起,還是維持原本各自的帳目來結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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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會計中「機關改組」的決算實務處理。這題考驗的是當行政機關發生組織調整(如本題環保署改制為環境部及轄下整併)時,年度決算責任歸屬的判斷,你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對法規與實務邏輯有很深的理解。

機關改組之決算編造責任

在法律邏輯上,原《決算法》第 13 條已於民國 100 年刪除,現行實務主要依據行政院發布之編製作業規定。當機關在年度中改組、撤銷或併入其他機關時,其未完竣之決算應由業務承受機關(即接收其業務之機關)代為編造。在本案中,「國家環境研究院」由原兩所整併而成,故為業務承受機關。為了維持會計主體的一致性與預算執行的透明度,決算必須採**「代為分別編造」**的方式,而非將兩者帳目混在一起一併編造,如此方能清晰反映各原機關在該年度的預算執行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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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改組決算編造
💡 機關改組裁併時,由改組後機關代為分別編造決算。

🔗 改組機關之決算責任歸屬

  1. 1 機關裁併改組 — 原機關業務與預算執行於年度中終止或轉移
  2. 2 新機關接收 — 改組後機關承接原機關之帳務與決算責任
  3. 3 分別編造決算 — 依決算法第13條由新機關代為分別編製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廢止而無承繼機關者,則由其上級機關代為編造。
🧠 記憶技巧:改組後代編,分別不合併;條號記十三,權責分分明。
⚠️ 常見陷阱:誤認改組後應將帳目直接與新機關「一併編造」,或誤認由上級機關代編。
決算法第13條 單位決算 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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