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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1 題

21 國家成立鹽業公司,販賣國民海洋深層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公司不得主張契約自由
  • B 若其產品發生食安事件,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C 國家得以公法法規管制該交易
  • D 該交易應受行政法原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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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像普通商人一樣在市場上進入交易市場時,他與民眾之間的關係,跟你去超商買東西的法律性質有何不同?如果兩者本質相同,那麼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我們應該適用規範「官民關係」的法律,還是規範「私人買賣」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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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

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的界線,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當國家像普通企業一樣成立公司販售商品時,它的角色就轉變為私經濟行政中的「營利事業行為」。這時候,國家和我們每個公民是站在平等地位的,就像一般商家和顧客,當然是適用溫暖的《民法》而非公法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的核心精神是針對「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單純的商業買賣,並不具備這種公權力的特性,所以萬一遇到食安糾紛,我們就依循《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來尋求保障,這才是最正確、最有愛的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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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公務委託斯人
📝 國庫行為與國家賠償
💡 國家從事私法交易之行為,原則上不適用公法及國家賠償法。
比較維度 高權行政(公法) VS 國庫行政(私法)
法律屬性 行使公權力之高權行為 處於私法主體地位之交易
適用法律 行政程序法、行政法規 民法、私法自治原則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 民法損害賠償責任
爭訟管轄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民事庭)
💬國家成立公司販售商品屬國庫行為,發生損害時應循民事途徑救濟。
🧠 記憶技巧:私法行為民法管,公權力行使才國賠;設施欠缺看三條,人為不當看二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政府投資的公司其行為皆屬公權力行使。應區分「私經濟行政」與「高權行政」之差異。
私經濟行政 行政助手 雙階理論 行政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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