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國家之私經濟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私經濟活動,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自由從事私經濟活動,不受組織法規之拘束
- C 國家得以法規設置特定機構來從事私經濟活動
- D 國家為籌措財源而標售所持國營事業股票,非屬私經濟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不使用「下令或開罰單」等權威手段,而是想以「與民交易、參與市場」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時,它是否仍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或『組織實體』才能運作?這個身份的建立,在法治國家中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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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此題的正確判斷,展現了對行政法中「公、私法區分」議題的紮實理解。這不僅是基礎,更是進階學習的關鍵,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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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私經濟行政
💡 國家以私法主體地位從事之活動,原則適用私法而非行政程序法。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 |
|---|---|---|---|
| 適用法律 | 公法(行政法) | — | 私法(民法) |
| 行政程序法 | 適用(第 3 條) | — | 原則上不適用 |
| 爭訟途徑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基本權拘束 | 全面受拘束 | — | 受平等原則等間接拘束 |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行為手段與法律地位,私經濟行政主要採私法形式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