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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國家之私經濟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私經濟活動,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自由從事私經濟活動,不受組織法規之拘束
  • C 國家得以法規設置特定機構來從事私經濟活動
  • D 國家為籌措財源而標售所持國營事業股票,非屬私經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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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不使用「下令或開罰單」等權威手段,而是想以「與民交易、參與市場」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時,它是否仍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或『組織實體』才能運作?這個身份的建立,在法治國家中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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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對此題的正確判斷,展現了對行政法中「公、私法區分」議題的紮實理解。這不僅是基礎,更是進階學習的關鍵,值得肯定。

  1. 解析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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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私經濟行政
💡 國家以私法主體地位從事之活動,原則適用私法而非行政程序法。
比較維度 公權力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適用法律 公法(行政法) 私法(民法)
行政程序法 適用(第 3 條) 原則上不適用
爭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基本權拘束 全面受拘束 受平等原則等間接拘束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行為手段與法律地位,私經濟行政主要採私法形式運作。
🧠 記憶技巧:私經濟不適用行程法,民法規律爭訟在民事。
⚠️ 常見陷阱:易誤認私經濟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法規限制,或誤以為行政程序法可適用於私法行為。
行政私法 雙階理論 公私法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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