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二 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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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核心條文,拆解為「迴避種類」與「不當利益禁止」兩大區塊。解題時需精準列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令其迴避之要件,並歸納圖利禁止之三大態樣(假借職權、請託關說、交易限制),最後依考銓專家視角,適度補上修法放寬交易限制的實務評析以提高答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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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防止公職人員因個人利益而影響公共利益。針對本法規範之「迴避種類」與「不當利益禁止類別」,分依法律規定與行政實務析論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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