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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人事行政] 現行考銓制度

第 二 題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列規定,旨在約束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請就所知,說明該法對迴避種類之規定及其內涵,以及不當利益禁止的規範類別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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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核心條文,拆解為「迴避種類」與「不當利益禁止」兩大區塊。解題時需精準列出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及職權令其迴避之要件,並歸納圖利禁止之三大態樣(假借職權、請託關說、交易限制),最後依考銓專家視角,適度補上修法放寬交易限制的實務評析以提高答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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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防止公職人員因個人利益而影響公共利益。針對本法規範之「迴避種類」與「不當利益禁止類別」,分依法律規定與行政實務析論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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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利衝法規範
💡 建立公職人員利衝迴避機制及不當利益禁止規範以促進廉能。
  • 三類迴避機制:包含自行迴避(§6)、申請迴避(§10)與職權迴避(§11)。
  • 三類禁止行為:禁止假借職權(§7)、請託關說(§8)及特定交易(§14)。
  • 交易限制例外:§14但書,經事前揭露、事後公開程序後得例外交易。
  • 立法目的:維護公共利益,落實「預防性反貪腐」之制度設計。
🧠 記憶技巧:迴避:自、申、命;禁令:權、說、交;交易:露、開。
⚠️ 常見陷阱:申論易遺漏「關係人」之定義及適用範圍,或誤認所有交易行為皆絕對禁止,而忽略§14的揭露例外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務員服務法 陽光法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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