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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6 條之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以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根據上述制度規範,請回答以下我國職災勞工有關復工計畫制度之內容。(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請說明該復工計畫之具體內容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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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2項的明文規定。作答時不能僅默寫法條條款,應以『勞工職能恢復』與『雇主合理調整義務』的法理精神為核心,具體說明各項目的實務內涵(如能力與工作要求的媒合),以展現對職災重建制度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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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職災保護之現代法理已從消極的「金錢補償」轉向積極的「重返職場(Return to Work)」。復工計畫即為連接「醫療復健」與「重返職場」之核心橋樑。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其具體內容涵蓋勞工端的能力強化與雇主端的環境調整。 【論述】

小題 (二)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請問:
1.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依法應提供職災勞工那些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2. 職災勞工或其雇主向認可職能復健機構申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服務時,如勞資雙方未共同參與協商或未達成共識,請問依法應如何進行後續之復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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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中關於「職能復健」與「重返職場」之專章規定。第一小題測驗災保法第67條對雇主合理調整義務的具體明文規定;第二小題則考查《職業災害勞工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實施辦法》中關於勞資協商破裂的程序處理(開立復工評估報告),答題時應導入勞動法保護弱勢及提供客觀第三方證據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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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之立法精神,已突破傳統民法「契約自由」與「損害賠償」之框架,將雇主責任提升至具備社會法性質之「照顧義務」。為落實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現行法賦予雇主「合理調整義務」,並引入醫療與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以平衡勞資雙方之資訊與權力不對等。 【論述】 一、雇主依法應提供職災勞工之工作輔助設施

📝 職災勞工復工制度
💡 透過認可機構協助職災勞工職能復健,並規範雇主提供必要輔助設施。
  • 依災保法第66條,復工計畫內容含生理心理功能強化及工作調整建議。
  • 雇主應依災保法第66條第4項,提供輔助設施、改裝設備或技術支援。
  • 復工服務包含職業評估、職務再設計、輔具評估及強化工作能力訓練。
  • 若勞資雙方未達復工共識,由認可機構提供專業建議並由主管機關協助。
🧠 記憶技巧:復工三部曲:專業機構評估、量身計畫擬定、雇主設施輔助。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復工計畫須由「認可之職能復健機構」協助擬定,而非雇主片面決定。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職務再設計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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