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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據相關法規,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 (一)藥品販賣業者(5 分) (二)化粧品成分(5 分) (三)管制藥品(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藥品販賣業者(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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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藥品販賣業者」,首要聯想《藥事法》對「藥商」的定義及分類。答題關鍵在於精準引用《藥事法》第15條,明列其涵蓋「西藥」與「中藥」的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等四大業務範圍,並適度補充營業登記與專業人員配置之法規要求以展現實務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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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事法》第14條與第15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屬藥商之一種,指經營下列業務之業者:(1) 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2) 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實務應用與管理上,依同法第27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必須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並領得藥商許可執照後,方得營業。此外,業者依法必須視其經營類別(如西藥或中藥之批發或零售),聘請專任藥師或具法定資格之專業人員(如中藥從業人員)駐店管理,始得合法供應藥品。

小題 (二)

化粧品成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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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之名詞定義。作答時除了精準備出「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法定定義外,建議補充TFDA對成分的分類管理(禁用、限用、特定用途),以確保穩拿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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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 實務管理上,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衛生福利部(TFDA)將化粧品成分進一步分類管制: (1) 禁止使用成分: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之成分。

小題 (三)

管制藥品(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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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管制藥品」的名詞解釋,務必精準定位至《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切勿僅以《藥事法》概括。作答時須完整涵蓋三大法定種類(成癮性麻醉藥品、影響精神物質、其他需加強管理之藥品)、一至四級的分級制度,以及須經行政院公告的行政程序,方能取得10分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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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管制藥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或對社會危害性,而須依法嚴格管理之藥品。 其法定範圍包含下列三類:(1) 成癮性麻醉藥品。(2) 影響精神物質。(3) 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管制藥品之特徵與分級制度如下: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其具體品項與分級,須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設置之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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