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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二、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請解釋下列名詞:(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 (一)化粧品 (二)產品資訊檔案 (三)化粧品成分 (四)標籤 (五)仿單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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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此題應直接引述《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的法定定義。記憶口訣可拆解為「使用部位」(人體外部、牙齒、口腔黏膜)與「使用目的」(潤澤、清潔、修飾等),並務必補充「排除藥物」之但書以確保定義完整,拿取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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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化粧品」指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 其核心特徵包含:(1) 使用部位為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2) 目的為清潔、修飾、潤澤或掩飾體味;(3) 具備排他性,即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如宣稱醫療效能),不在此限。

小題 (二)

產品資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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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純粹的法條名詞解釋題,考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基礎概念。答題關鍵在於指出法條依據(第 4 條),並精準備出「產品資訊檔案 (PIF)」在上市前必須建立的要求,以及依法列舉其應包含的核心內容(如成分、安全性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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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訊檔案」(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簡稱 PIF)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規定,係指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展示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所必須建立備查之產品專屬資料檔案。 其特徵(法定應包含項目)包含: (1) 產品基本資料與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

小題 (三)

化粧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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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在於精準背誦《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的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不僅要點出『存在於製成品中的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更務必不能漏掉『不可避免之自然衍生物或雜質』的除外規定,此為法規考題的核心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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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化粧品成分」指添加於化粧品中,且於製成品中存在之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 其法定構成要件與特徵包含: (1) 積極要件:必須為人為「添加」且於最終「製成品中存在」之單一化學元素或化合物。

小題 (四)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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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之法定名詞定義。作答時應精準寫出法條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位置(容器或包裝上)」、「內容(文字、圖畫或記號)」及「性質(標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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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標籤」指化粧品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 實務應用上,標籤是提供消費者產品資訊(如成分、用途、用法及注意事項等)的最直接媒介,亦為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查核化粧品標示是否符合同法第7條規定(標示合規性)之重要客體。

小題 (五)

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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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名詞解釋題,第一步應直接聯想《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的法定名詞定義。除了精確寫出「附加之說明書」外,可稍微補充其在法規中的實務作用(如輔助面積過小之標示),以確保充分拿到該小題的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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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仿單」指化粧品附加之說明書。 實務應用上,依同法第7條規定,若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無法完整標示所有法定應標示事項時,得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作為補充產品資訊的重要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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