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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二 題

📖 題組:
四、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事項(除不得為初診病人之規定、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以外)有那些?(1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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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3年大幅修正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核心條文。考生應回想遠距醫療實務的標準作業流程(SOP)來幫助記憶法條:看診前(確認身分與同意)→ 看診環境(隱私與安全)→ 看診中(醫師親自執行)→ 看診後(病歷記載)→ 結帳(費用明細與收據),即可完整寫出法條所列之5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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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通訊診療為近年擴大醫療近便性與因應新興傳染病之重要政策。為兼顧醫療品質與病人權利,113年修正發布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0條第1項明定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之法定遵行事項。 【論述】

小題 (一)

依醫師法第 11 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在何種情形下得進行通訊診察?而進行通訊診察需執行治療時,應由何人執行?(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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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為《醫師法》第 11 條「親自診察義務」的例外(但書)規定。答題時應直接拆解法條,分層列出「地域與情境要件(山地離島、特殊急迫)」以及「醫療執行主體(所在地護理或助產人員)」,以精確命中法條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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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醫師親自診察義務之例外(通訊診察)及其後續治療之執行主體。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通訊診療實施規範
💡 規範醫療機構實施遠距醫療時,應遵循之程序、安全及紀錄義務。
  • 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0條,須核對身分並取得知情同意。
  • 應確保診療隱私及環境安全,落實《醫療法》之病情保密義務。
  • 由醫師親自診察,不可委由他人代勞,但得由醫事人員協助執行。
  • 病歷應載明通訊方式與身分確認方法,並依法提供費用明細收據。
🧠 記憶技巧:五字訣:身、隱、親、錄、費(身分、隱私、親自、紀錄、費用明細)。
⚠️ 常見陷阱:答題時易漏掉「提供費用明細收據」之義務,或誤認遠距醫療可免除親自診察原則。
醫師法第11條親自診察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適用對象 醫療紀錄保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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