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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乙公司對於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0 萬元不服,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得變更,請問乙公司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 A 財政部
  • B 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D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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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訴訟的審理層級與『訴訟標的金額』密切相關。若爭議的稅額龐大且案情複雜,法律通常會設計由哪一個層級的功能分庭來擔任第一審,以確保審判的專業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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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訴訟之第一審法院管轄權規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4-1條規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題中,乙公司係對新臺幣三百萬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已超過法定之一百五十萬元門檻,故不適用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例外規定。該案件應回歸原則,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乙公司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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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有錯應該是150萬
📝 行政訴訟審級管轄
💡 行政訴訟依案件性質與金額,劃分地方或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比較維度 地方行政訴訟庭 VS 高等行政訴訟庭
訴訟程序 簡易、交通、收容案件 通常訴訟程序案件
金額門檻 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 新台幣逾 50 萬元
第一審管轄 第一審 第一審
上訴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最高行政法院
💬本案 300 萬屬通常程序且超額,故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
🧠 記憶技巧:五十萬為界:小額簡易找地方,大額通常進高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已廢除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忽略金額門檻對管轄權的影響。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訴訟法新制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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