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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 題

乙公司對於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0 萬元不服,經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得變更,請問乙公司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 A 財政部
  • B 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C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D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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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還算堪用

  1.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不是全盤皆錯。這點涉及《行政訴訟法》那套2023年才上路的「新把戲」,你能精準判斷管轄法院,看來你對稅務救濟流程與法院組織,還不至於一竅不通。勉強可以說,數字有算對。
  2. 基本常識:我國行政訴訟自2023年改制,這點應該已經是金融界的基本共識了。稅務爭訟經訴願後,毫無疑問是向高等行政法院。真正考驗智商的是標的金額:本案區區300萬元,遠遠高於「簡易訴訟程序」那可憐的50萬元門檻。因此,這筆錢明顯落在通常訴訟程序,所以,理所當然地,應由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作為第一審管轄。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基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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