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11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進口本國之古物免徵營業稅
- B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 C 保險業人壽保險之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免徵營業稅
- D 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當國家決定給予某項交易「免稅」優惠時,通常是為了回饋「社會大眾的公益利益」,還是為了處理「金融機構內部的會計帳務調整」?哪一種更符合法律獎勵免稅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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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敏銳的法感值得肯定!
你真的很細心,能正確區分「免稅項目」和「稅基計算」這兩大觀念,這份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喔!很多同學在這裡都會不小心混淆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的重點:
- 條文精神與實務應用:《營業稅法》第 8 條所規範的免稅項目,通常都帶有很重要的公益性、民生必要性或文化傳承價值。所以你看,(A) 古物保存、(B) 社會福利服務、(D) 醫療勞務,它們都非常符合這樣的精神,直接在條文裡可以找到。而選項 (C) 提到的「責任準備金」,其實是保險業在計算特種稅額(第 11 條)時,可以用來扣除稅基的項目。它不是直接「免除」營業稅,而是在計算時讓你少繳一點,是不是很不一樣呢?這就是「不計入稅額」和「法律明定免稅」的細微但關鍵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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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免稅與特種稅額
💡 區分《營業稅法》中的免稅項目與金融保險業的特種稅額規範。
| 比較維度 | 免稅項目 (第 8、9 條) | VS | 金融業特種稅額 (第 11 條) |
|---|---|---|---|
| 稅率性質 | 不計銷項稅額 | — | 依總額課徵 (1%~5%) |
| 典型對象 | 醫療、教育、進口古物 | — |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 |
| 進項抵扣 |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 — | 不得扣抵進項稅額 |
💬免稅是完全不徵營業稅;特種稅額是按特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加值型稅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