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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 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 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當有其他保險契約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 6 百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當有其他保險契約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 1 千萬元。A 公司就火災保險業務,有向 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 50%之再保險。試問: (一) A、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15 分) (二) 於給付保險金後,A、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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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保險法計算與定性題,請先冷靜下來,不要被題目裡五花八門的條款和人物關係給嚇到。我們跟著以下步驟來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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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火災保險損害填補、複保險與保險競合條款之適用,爭點層次如下:

  1. 附帶爭點:甲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以及乙自行投保,兩契約是否有效?甲、乙是否具備保險利益?
  2. 核心爭點:本件兩張保單是否構成保險法第35條之複保險?若因要保人不同而不認為是狹義複保險,應如何以保險競合處理?

小題 (二)

於給付保險金後,A、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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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是標準的「複合型爭點」題,結合了「保險代位權的限制與例外」以及「再保險給付後代位權歸屬」。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我們先把思緒理清楚。 第一步,辨識爭點並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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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代位權之行使與數額計算。具體爭點如下:

  1. **** 受僱人故意致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代位權之行使限制與例外(保險法第53條第2項)。
  2. **** 原保險人將業務分出予再保險人後,於再保險人依約給付原保險人時,是否影響原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請求之數額(保險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 複保險分擔與保險代位
💡 善意複保險之分擔比例計算與保險代位請求權之範圍認定。
  • 善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38條,由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比例負擔賠償總額,但特約條款(如責任限制條款)之效力優於法條。
  • 責任限制條款之互斥:當保單分別約定「不負責任」與「次要理賠」時,應檢討其公平性,實務常回歸保險法第38條之比例分擔原則。
  • 保險代位權之數額(保險法第53條):保險人代位行使之權利以其給付之保險金額為限,且不應扣除「再保險」之攤回款。
  • 再保險之獨立性:依保險法第39條及第41條,再保險乃獨立之契約,與原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代位權行使無涉,保險人仍得全額求償。
🧠 記憶技巧:複保按比例、代位看給付、再保不扣除、損害要填補。
⚠️ 常見陷阱:易誤將「再保險」之分出比例從保險代位的求償金額中扣除(代位權是基於保險人的給付事實,非基於最終承擔成本);另外,需注意故意縱火者雖為員工,保險人仍得對其行使代位權。
惡意複保險之效力 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對象之限制 超額保險與不足額保險 利得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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