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於民國104年6月間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附加一年期保證續保至70歲之醫療保險(下稱醫療保險附約)。於人壽保險契約中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為甲與乙所生之子女丙、丁兩人。醫療保險附約內載有「本附約之保險給付如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以被保險人為唯一受益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以及「契約存續期間,如主契約(人壽保險)終止,則附約效力隨同終止」之約定。數年後,甲所有之公司廠房發生大火同時導致乙有嚴重燒燙傷而需住院長期治療。甲亦因此經濟陷入拮据而積欠 B 銀行貸款共新臺幣(下同)兩百萬元而未能繼續按時清償。甲與 A 公司所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此時如終止契約所得請求之解約金為三百萬元。試問 B 銀行得否向法院就人壽保險契約聲請強制執行?(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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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最高法院大法庭見解+114年保險法修法+司法院執行原則」的進階題。看到這題,不要只因為看到「解約金強制執行」就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寫上去結案;但也不要停留在舊式答案,直接說因為醫療附約會失效所以完全不得執行。現行法的答案更精細:主約解約金原則上可以執行,但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不得因法院終止主約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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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解約金得否聲請強制執行之問題。具體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 核心爭點:要保人對人壽保險契約之終止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執行法院得否以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 附帶爭點:現行保險法及強制執行法對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執行限制為何?尤其本題之醫療保險附約係「一年期保證續保至70歲」且屬健康保險,法院終止壽險主約時,得否使該醫療附約一併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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