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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7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實支實付醫療保 險,契約中有一條款載明:「本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如欲復效,除需清 償保險費、本約所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被保險人需赴保險人指定醫 院進行健康檢查,並經保險人審核通過後,本約始可復效。」其後甲所 任職之公司將其外派國外工作,甲疏於注意以致保險費逾期未繳而停 效。該保險契約停效兩個月後,甲於返國度假時即親至 A 保險人之營業 所繳清欠繳之保險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兩星期後,甲於國外工作時受傷,返國治療,除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外,另支付 10 萬元住院醫 療等費用。 (一)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惟 A 保險人主張甲未依契 約約定赴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A 保險人尚未就其復效申請進行審 查,甲之保險契約仍於停效中,A 保險人無須理賠。試問 A 保險人之 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二)A 保險人並另外主張甲赴國外工作,其人身風險大增卻未通知 A 保險 人,已違反保險法所規定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乃依保險法規定解除 契約。試問 A 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惟 A 保險人主張甲未依契約約定赴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A 保險人尚未就其復效申請進行審查,甲之保險契約仍於停效中,A 保險人無須理賠。試問 A 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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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保險法,我們先深呼吸,把題目的時間軸畫出來。這題的關鍵在於「保險契約停效後的復效機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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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人壽保險契約及其附加實支實付醫療保險停效後之復效要件,以及保險法強制規定與契約條款衝突時之效力。人壽保險直接適用保險法第116條;健康保險依同法第130條準用第116條,縱認附約兼具傷害保險性質,同法第135條亦準用第116條。

  1. 核心爭點:保險法第116條關於停效後復效之規定,是否因停效期間長短而有不同之審查要件?要保人於停效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時,保險人有無以未體檢、未核保為由拒絕復效之權?
  2. 附帶爭點:保險契約約定「復效均須經體檢並經保險人審核通過」之條款,如用於停效六個月內之復效,是否違反保險法第54條、第54條之1及第116條而不生效力?

小題 (二)

A 保險人並另外主張甲赴國外工作,其人身風險大增卻未通知 A 保險人,已違反保險法所規定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乃依保險法規定解除契約。試問 A 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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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0分的配分,首先要冷靜,這代表作答時間只有不到10分鐘,我們必須『一針見血』地打中閱卷委員要的關鍵字。這題的設計非常經典,是在考驗大家對於『保險法總則規定是否可機械式套用於所有險種』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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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保險法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適用範圍與法律效果。

  1. 核心爭點:甲投保之「人壽保險附加實支實付醫療保險」,是否因甲赴國外工作,即負保險法第59條之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2. 附帶爭點:單純赴國外工作,是否即構成保險法上所謂足以影響保險對價平衡之「危險增加」?若違反通知義務,其法律效果究竟為終止、另定保費、損害賠償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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