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間向 A 壽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 A 壽險公司並未要求進行體檢,僅提供書面詢問表由甲自行填寫其身體健康狀況。於契約訂立時,雙方約定保險費繳交方式為季繳,並由 A 壽險公司於到期時派收費員前往收費。107 年 4 月間,A 壽險公司因考量派員收費成本日漸增高,為節省行政費用,取消派員收費方式,乃發信函通知甲告稱自 107 年 5 月開始之屆期保險費,轉為以寄發轉帳繳費單據方式,由甲自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交。甲就 107 年 5 月 10 日到期保險費,疏於注意該項通知而未自行繳交,A 壽險公司乃於到期日後同年 5 月 12 日發出催告通知,經甲住所之大廈管理員於同年 5 月 15 日收取。惟甲遲至同年 9 月方才發現未繳費之事實,而於同年 9 月 15 日向 A 壽險公司補繳保險費。甲於同年 10 月間體檢時確診為甲狀腺腫瘤,向 A 壽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A 壽險公司經調閱甲投保前之就診病歷,亦發現甲於 104 年間曾因健康檢查發現其有甲狀腺腫大之事實,故同時主張某甲投保前即有甲狀腺腫大疾病之事實,不負保險責任。試問該契約有無停效問題?又,A 壽險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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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之停效要件以及帶病投保之法律效果,爭點臚列如下:
- 【核心爭點】保費收取方式之單方變更效力,及保險契約是否因未繳保費而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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