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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某日突於辦公室昏厥,經送醫急救並住院兩日,醫生告知甲係因心律不整昏厥,日後宜多留意。甲於出院後,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在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之協助填寫下,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日前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經 A 保險公司核保通過。一年之後,甲於高速公路發生重大車禍,當場死亡。甲死亡後,A 保險公司於處理甲之妻丙所申請之保險金給付事宜時,發現甲於要保書上刻意隱瞞其投保前有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之事實,遂主張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之據實說明義務,解除契約,拒絕理賠。試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主張甲之要保書完全由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代為填寫,且甲已當場告知乙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甲之病史,乙完全知情,當時乙亦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為宜,以免影響核保,是以 A 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丙另主張甲係因車禍受傷而死亡,與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無關,二者並無因果關係, 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主張甲之要保書完全由 A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代為填寫,且甲已當場告知乙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甲之病史,乙完全知情,當時乙亦認為勿於要保書揭露此事為宜,以免影響核保,是以 A 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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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保險法實務與學說爭議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注意!這意味著你必須在10到15分鐘內精準打擊,千萬不要把時間浪費在無謂的背景介紹。本題的核心在考「保險業務員的法律地位與知識歸屬」,但更重要的是要看出本題不是單純業務員漏填,而是要保人與業務員為免影響核保而共同不揭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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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爭點:保險業務員有無「受領告知之權限」?業務員(乙)代填要保書並知悉要保人病史時,其知悉效力是否歸屬於保險公司(A公司)?若要保人(甲)與業務員(乙)明知該事項可能影響核保,仍為求順利核保而共同不在要保書揭露,保險公司得否解除契約?
  2. 附帶爭點:甲隱瞞心律不整昏厥之病史,是否構成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
  3. 保險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不得解除。

小題 (二)

丙另主張甲係因車禍受傷而死亡,與其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一事無關,二者並無因果關係, A 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理賠。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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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保險法第64條的經典考題,千萬不要見獵心喜就直接下結論!本題的測驗目標非常明確,是在考驗各位對於「據實說明義務違反時的解除契約限制」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 拿到題目後,請先在腦中建立以下思考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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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保險法上據實說明義務違反之法律效果及限制。

  1. 附帶爭點:甲投保時刻意隱瞞投保前因心律不整昏厥送醫之事實;若該事項屬保險人書面詢問事項,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A保險公司原則上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亦同。
  2. 核心爭點:甲之妻丙主張「心律不整昏厥送醫」與「高速公路車禍死亡」無因果關係,是否可適用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此「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之舉證責任,應由何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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