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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並指定其妻乙為死亡保險金之受益人。於投保時,甲對要保書健康詢問表中關於「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⑴高血壓症……」之問題,回答「否」。實則,甲於投保前 2 年,曾因高血壓而至醫院持續追蹤,惟未服藥治療。另,甲投保之人壽保險契約條款中並有「要保人欲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要保人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經保險人簽章同意及在保險單批註始生效力」之條款。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向 A 公司投保後以口頭通知 A 公司欲將受益人變更為丙,惟遭 A 公司以甲未提出書面申請,且無法說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而拒絕。甲遂爭執保險契約中關於受益人變更應書面通知並得保險人同意批註之條款,法律未有規定,應為無效。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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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千萬不要一頭栽進去狂寫。我們先來拆解題目。

  1. 【辨識爭點與背景排除】:首先,題組背景提到了甲投保時隱瞞高血壓病史(涉及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但請注意本題的【問題】段落,完全只問「受益人變更條款」的效力。在國考實戰中,這是閱卷委員常見的「測驗考生是否審題精準」的設計。請把火力100%集中在受益人變更,千萬不要去寫第64條解除權,否則只是浪費這15分的作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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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要保人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行使及保險契約定型化條款之效力審查。具體爭點可分為:

  1. 核心爭點:保險契約約定變更受益人「需經保險人簽章同意及批註始生效力」之定型化條款是否有效?

小題 (二)

甲駕車發生車禍,兩眼遭玻璃刺入,經緊急手術,於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後,仍支出手術費用 3 萬元,進而向 A 公司請求理賠手術保險金。惟 A 公司經調閱甲之病歷後發現其投保前曾有高血壓之事實,於是解除人壽保險主約及醫療保險附約,並拒絕理賠。甲則主張自己縱因高血壓就診,但未服藥,且 A 公司尚需證明甲之體況足以變更或減少其對危險之估計,方得解除契約。甲另主張其車禍受傷與高血壓間無因果關係,從而 A 公司亦不得解除契約。A 公司是否應負給付保險金之責?(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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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保險法「據實說明義務(第64條)」考題。看到15分的配分,你要有心理準備,這題必須精準打擊,不能長篇大論。 【爭點辨識與層次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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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甲未據實告知高血壓病史,A公司得否依保險法(下同)第64條解除契約?又未告知事項(高血壓)與保險事故(車禍受傷)無因果關係時,A公司得否拒絕給付保險金? 附帶爭點為:A公司得否以同一事由,一併解除人壽保險主約與醫療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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