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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 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60%、20%、10%、10%。甲、乙、丙擔任 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A 公司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A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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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暗藏玄機的公司法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頭熱就衝去寫『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無效』,而忽略了前面更核心的『表決權門檻計算』陷阱。

  1. 核心爭點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及『變更組織相關章程修正』的表決門檻。(陷阱區!很多考生會死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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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三大爭點,依序評價如下:

  1. 核心爭點一: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及伴隨之『訂立或修正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表決權門檻如何計算?尤其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與第113條之關係為何?
  2. 核心爭點二:有限公司股東間所締結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包含支持特定議案、章程組織設計及董監事人選)是否有效?

小題 (一)

在A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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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公司法基本概念與法條適用」題。很多考生看到公司法題目,大腦會自動預設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最大的致命傷!

  1. 辨識爭點與公司型態(核心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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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有限公司」之內部機關架構中,不同身分者(董事、不執行業務股東)對公司財務與業務文件之資訊獲取權與監察權之法律依據。附帶爭點為經理人身分是否影響其請求權。作答時須依丙(董事)與丁(股東兼經理人)之身分分別評價,並檢視甲(董事長)之配合義務。

  1.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
  2. 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46條: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此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表決權協議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之表決門檻優先性及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有效性。
比較維度 一般變更章程 (§113) VS 變更組織程序 (§106)
表決權門檻 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僅需過半數同意即可
適用時機 修改現有有限公司章程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含新章程訂定 不適用(屬修正性質) 包含(依實務函釋見解)
💬變更組織為特別程序,其表決權門檻(過半數)優先於一般變更章程之規定。
🧠 記憶技巧:組織變更過半數,新設章程不三分;閉鎖公司重契約,違約金額看損害。
⚠️ 常見陷阱:易誤用公司法第113條「變更章程」之三分之二門檻,來檢視變更組織程序中之新章程訂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有限公司股東之資訊請求權 違約金之性質與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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