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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間設立,股東甲、乙、丙、丁四人之出資額各占 A 公司資本總額比例為60%、20%、10%、10%。甲、乙、丙擔任 A 公司董事,甲為董事長。丁則擔任經理人。A 公司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在公司業務處理上,甲行事獨斷,丙、丁因此三番兩次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希望瞭解公司運作情形。對於丙、丁的請求,甲從未給予善意回應且感到相當厭煩,遂向乙表達希望聯手反制之意。甲、乙因此簽訂協議,主要內容如下:第一、兩人將共同支持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第二、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章程將設董事三人,由甲、乙及乙之配偶擔任,並共同支持甲擔任董事長;另設監察人一人,由甲之配偶擔任。第三、違反協議者,應向對方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聚會商討公司事務時,甲提出將 A 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議案,並表達強烈支持,丙、丁對此則堅決反對,乙見雙方對立而默不作聲。甲隨即宣布本案通過,並拿出預先準備的變更組織後之章程,其中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將改為「A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甲請大家表示意見,丙、丁表示全部反對,乙竟也加入反對陣營,令甲大感意外。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是否適法?甲可以作如何之主張?甲、乙之協議是否有效、甲嗣後若向乙起訴請求給付違約金,有無理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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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暗藏玄機的公司法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千萬不要一頭熱就衝去寫「表決權拘束契約有效無效」,而忽略了前面更核心的「表決權門檻計算」陷阱。 在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分為三個層次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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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公司之變更組織及變更章程適法,甲得主張決議已合法通過 (一)爭點:有限公司變更組織及伴隨之章程修正,其表決權門檻應如何計算,決議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按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每一股東原則上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次按同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規定,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變更章程,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依經濟部108年12月17日經商字第10800105840號函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民事判決意旨,第106條第4項擬制同意之範圍,應限於章程「變更組織」相關事項;逾此範圍者,應於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再依公司法第277條辦理。且依公司法第129條第1款、第5款、第192條第1項及第216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及董事、監察人之人數,且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

小題 (一)

在A公司尚未進行變更組織時,丙、丁向甲要求提供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是否適法?可能的法律依據為何?甲有無提供之義務?(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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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公司法基本概念與法條適用」題。很多考生看到公司法題目,大腦會自動預設為「股份有限公司」,這是最大的致命傷!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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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丁向甲要求提供A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是否適法,以及甲有無提供之義務,端視丙、丁於有限公司中之身分及相關資訊獲取權與監察權之法律依據而定。 二、法規範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與表決權協議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之表決門檻優先性及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有效性。
比較維度 一般變更章程 (§113) VS 變更組織程序 (§106)
表決權門檻 需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僅需過半數同意即可
適用時機 修改現有有限公司章程 — 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
含新章程訂定 不適用(屬修正性質) — 包含(依實務函釋見解)
💬變更組織為特別程序,其表決權門檻(過半數)優先於一般變更章程之規定。
🧠 記憶技巧:組織變更過半數,新設章程不三分;閉鎖公司重契約,違約金額看損害。
⚠️ 常見陷阱:易誤用公司法第113條「變更章程」之三分之二門檻,來檢視變更組織程序中之新章程訂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有限公司股東之資訊請求權 違約金之性質與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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