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司律第二試]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A 公司、B 公司均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持有 B 公司百分之 5 的股份。甲為 A 公司、B 公司之股東,各持有百分之 3 的股份。B 公司設有 9 席董事,並未設獨立董事。甲以 A 公司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被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A 公司、B 公司業務互補,過去幾年來持續合作。A 公司董事會認為,若 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將創造更大的綜效。因此,在 B 公司今年度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A 公司以股東身分,向 B 公司提出「A 公司擬吸收合併 B 公司」的股東常會議案,同時附上 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對於上述股東提案,B 公司董事會經全體董事表決後,以 5 票同意、4 票反對,通過將其列入股東常會議案。股東會開會通知中,對於此一議案的說明,除載明 A 公司提案內容外,另僅附上 A 公司研擬的合併契約草案及合併案說明書。
B 公司股東會審議本案過程中,股東們對於 A 公司、甲得否加入表決,爭論不休,後經主席裁示,A 公司、甲均得加入表決。最後,本案表決時,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90 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通過。
就上述事實,請依公司法、下附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及法理,分析討論 A 公司所提出的股東提案是否合法?請分別就 B 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對此一股東提案的處理,是否適法?加以討論。(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鑑別度極高的公司法與企併法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被冗長敘述嚇到,首先你要按時間軸拆解行為,分為提案階段、董事會處理階段、股東會決議階段,逐一檢視。 一、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股東逕行提出具體合併契約草案之提案是否合法,以及董事會未予排除並欠缺利益迴避與資訊揭露之處理是否適法,暨股東會決議之適法性。 二、法規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企併法與股東提案權
💡 合併案之法定程序、資訊揭露與利害關係迴避之綜合運用。
  • 合併契約屬董事會職權,股東提案逾越權限,董事會應依公司法172-1條排除。
  • 董事利害關係應依企併法5條說明,並視情形依公司法206條準用178條迴避。
  • 依企併法18條6項,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者,於股東會得行使表決權。
  • 合併須設特委會並請專家,依釋字770號須充分揭露利害資訊始適法。
🧠 記憶技巧:股東提案看權限,董事利害要揭露,企併表決不迴避,資訊充分釋七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企併法第18條第6項的表決權迴避例外也適用於「董事會」階段;或漏未討論釋字770號對於資訊揭露(利害關係說明)的要求。
股東提案權之界限與審查 企業併購中少數股東之資訊請求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
查看更多「[司律第二試]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