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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含無表決權股 100 萬股),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購入 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 A 公司 100 萬股,自然人丙持有 A 公司 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 A 公司股份一年以上,今年五月 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 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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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結合修法熱區與傳統爭點」的綜合題。本題為108年考題,剛好測驗107年公司法大修法後新增的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閱卷委員的目光會完全聚焦在你是否看出「無表決權股」在計算過半數時的陷阱。看到題目時,請依循以下思路: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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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四個層次的爭點,分述如下:

  1. B公司取得A公司股份之合法性(附帶爭點):涉及公司法第13條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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