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00 萬股(含無表決權股 100 萬股),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購入 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 A 公司 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 A 公司 100 萬股,自然人丙持有 A 公司 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 A 公司股份一年以上,今年五月 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
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
試問:若 B 公司實收股本為 100 萬元,其取得 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東 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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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結合107年公司法修法熱區與傳統股東會瑕疵」的綜合題。本題為108年考題,剛好測驗107年公司法大修法後新增的第173條之1(俗稱大同條款)。看到題目時,請依循以下思路來辨識爭點與安排論述順序: 首先,按題目的四個問號順序作答即可,層次最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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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公司取得A公司股份屬合法 (一)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是否受公司法第13條第2項投資總額之限制。 (二)法規範:按公司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等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40%。同條第6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1項或第2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依此意旨,現行法已將40%轉投資限制之規範主體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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