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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總數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已發行 500 萬股,董事會設置 3 席董事,另設 2 席監察人。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股權,指派甲與乙當選 A 公司董事,甲被推選為董事長。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4 月 8 日召開董事會,甲、乙、丙 3 名董事出席,決議發行 500 萬股作為取得 B 公司所持有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80%已發行股份之對價,生效基準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下稱董事會決議(一))。A 公司於 110 年 5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通知「改派丁取代甲之職務,即刻生效」。丁隨即以限時掛號信通知乙、丙於 6 天後,即 110 年 5 月 14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董事會(二)),共 3 個議案:⑴與 C 公司後續之合併案;⑵修改章程;⑶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授權董事長擇定開會時間,董事會一致通過此 3 議案,此會議未通知監察人列席。據此,丁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一)),共 2 個討論案,包括⑴修改章程定股份總數為 2,000 萬股;⑵與 C 公司合併案。本次會議出席股東共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3%,丁主持股東會,除報告取得 C 公司股份外,雖經持股 30%股東戊極力反對,惟 2 個討論案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另 B 公司於本次股東會提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臨時動議案,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戊與監察人辛討論後,由監察人辛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召開並主持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二)),第一案全面改選董事,選任丁、戊、己為董事;第二案以利益輸送 B 公司為理由,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一)。
試問:股東會(一)修改章程及 B 公司所提臨時動議之決議效力為何?股東會(二)之全面改選董事案之效力為何?股東會(二)所為撤銷董事會決議(一)之決議效力為何?(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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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公司法綜合型實例題』,結合了董事長身分、董事會召集程序、股東會決議瑕疵(定足數與表決權數)、臨時動議限制、監察人權限以及『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劃分(權力分立)』等多重爭點。看到這種題目,第一步一定要先『畫出時間軸』與『人物關係圖』。 【爭點辨識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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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內部機關之權限爭議及決議瑕疵,可拆解為下列爭點:

  1. 股東會(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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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機關權限與決議效力
💡 區分決議程序與內容違法之效力,並嚴守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劃分。
比較維度 得撤銷決議 (第189條) VS 無效決議 (第191條)
瑕疵對象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 決議內容
法律效果 撤銷前仍有效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訴訟期限 30 日內訴請撤銷 無時間限制,隨時主張
本題案例 臨時動議、修章權數不足 股東會撤銷新股發行決議
💬程序面瑕疵多屬得撤銷,實體內容侵權或違法則屬無效。
🧠 記憶技巧:程序方法得撤銷(189),內容違法屬無效(191);董事專屬股東別碰(202)。
⚠️ 常見陷阱:易將「表決權數不足」或「違法提臨時動議」誤判為無效(應為得撤銷);漏掉法人代表改派後不自動繼受董事長職位的實務見解。
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 法人股東代表改派制度 公司債與私募股票發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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