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總數 1,0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已發行 500 萬股,董事會設置 3 席董事,另設 2 席監察人。B 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30%股權,指派甲與乙當選 A 公司董事,甲被推選為董事長。甲於民國(下同)110 年 4 月 8 日召開董事會,甲、乙、丙 3 名董事出席,決議發行 500 萬股作為取得 B 公司所持有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80%已發行股份之對價,生效基準日為 110 年 7 月 1 日(下稱董事會決議(一))。A 公司於 110 年 5 月 8 日收到 B 公司通知「改派丁取代甲之職務,即刻生效」。丁隨即以限時掛號信通知乙、丙於 6 天後,即 110 年 5 月 14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董事會(二)),共 3 個議案:⑴與 C 公司後續之合併案;⑵修改章程;⑶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授權董事長擇定開會時間,董事會一致通過此 3 議案,此會議未通知監察人列席。據此,丁於 110 年 6 月 11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一)),共 2 個討論案,包括⑴修改章程定股份總數為 2,000 萬股;⑵與 C 公司合併案。本次會議出席股東共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3%,丁主持股東會,除報告取得 C 公司股份外,雖經持股 30%股東戊極力反對,惟 2 個討論案均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另 B 公司於本次股東會提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臨時動議案,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數過半數同意。戊與監察人辛討論後,由監察人辛於 110 年 6 月 25 日召開並主持股東臨時會(下稱股東會(二)),第一案全面改選董事,選任丁、戊、己為董事;第二案以利益輸送 B 公司為理由,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一)。
試問:股東會(一)修改章程及 B 公司所提臨時動議之決議效力為何?股東會(二)之全面改選董事案之效力為何?股東會(二)所為撤銷董事會決議(一)之決議效力為何?(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公司法綜合型實例題』,結合了董事長身分、董事會召集程序、股東會決議瑕疵(定足數與表決權數)、臨時動議限制、監察人權限以及『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劃分(權力分立)』等多重爭點。看到這種題目,第一步一定要先『畫出時間軸』與『人物關係圖』。 【爭點辨識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