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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有 9 席董事、3 席監察人。董事主要分為兩派,董事甲、乙、丙、丁屬同一派,稱為甲派;董事戊、己、庚、辛屬同一派,稱為辛派;庚、壬為獨立董事。甲派、辛派協調後,推選辛擔任董事長,而甲的父親癸擔任總經理。A 公司之 3 席監察人,1 席已辭職,尚未補選,另 2 席監察人為子、丑,子為董事甲的妻子,丑為 C 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之代表人,C 公司為 A 公司之法人股東且為辛所控制。現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看中 A 公司所擁有之數筆土地,尤其是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的土地(下稱南港土地),從而 B 公司擬藉由併購 A 公司達到取得土地之目的,因此,B 公司持續收購 A 公司之股份。對於此併購案,甲派董事贊成並積極促進其成功,辛派董事反對,壬未表態。辛派董事為避免 B 公司之併購,監察人丑在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的事先同意下,即代表 A 公司決定將南港土地出售與董事庚,導致 B 公司終止併購案。對於南港土地買賣行為,甲派董事認為買賣無效且丑、庚、辛損及公司利益,擬解除辛之董事長職位,故甲派董事多次請求辛召開董事會,但辛皆置之不理,致 A 公司財務部門作成之年度財務報告遲遲無法送請董事會通過。該年度財務報告中有一筆巨額投資虧損,癸知悉此事,並以電話通知甲;甲、癸對話時,癸之配偶辰恰巧在旁聽到。在年度財務報告公布前,甲因投資失利,亟需現金周轉,即於市場上出售 A 公司之持股。而向來與癸財務獨立、分別投資的辰,在聽到 A 公司虧損訊息後,亦出售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另一方面,監察人子 2 月 3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將召集 A 公司股東臨時會,開會時間訂在 3 月 15 日,議案分別為:解任辛及庚之董事長職位、補選 1 名監察人及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將公司土地出售予任何人,並已於 2 月下旬寄出開會通知給股東;子並於 2 月底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訴訟,主張其二人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監察人丑突然於 3 月 6 日辭職,使得 A 公司監察人只餘子一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監察人丑自行決定及代表 A 公司將南港土地賣給董事庚之買賣行為,對 A 公司是否有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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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司法實例題,配分僅有15分,因此在作答上必須精準打擊,不可廢話。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1. 【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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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規範,爭點可分為以下兩層次:

  1. 核心爭點:《公司法》第223條規定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買賣時,監察人究僅具「形式之代表權」,抑或同時取得「實質之意思決定權」?

小題 (二)

監察人子可否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監察人子召集之 3 月 15 日股東臨時會,當日可否合法開會?(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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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公司機關權限劃分」與「監察人職權」綜合實例題。看到題目後,首先要將冗長的案例事實進行『主體』與『時間軸』的拆解。本題問了兩個具體問題:1. 監察人子可否代表公司提告?2. 子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可否合法開會? 【爭點辨識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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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公司治理中「監察人職權行使」與「公司機關權限劃分」兩大核心議題。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3條代表公司對董事訴訟時,是否具備主動的「意思決定權」?需否以第212條或第214條為前提?

小題 (三)

甲及辰出售 A 公司持股之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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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被前面冗長的A公司派系鬥爭、B公司併購、監察人擅自賣地給嚇到了!這題的【問題】非常明確,只問:「甲及辰出售 A 公司持股之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前面超過三分之二的篇幅(併購、賣地、解任董事長)都是背景故事或另一題的素材,與本題核心無關。本題的考區完全落在『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

💡 爭點辨識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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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內線交易之禁止規定。具體爭點可分為:

  1. 【附帶爭點】:A公司年度財報出現「巨額投資虧損」是否屬重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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