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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係於民國(下同)100 年由 B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與多位投資人合資成立,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業務,其中 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5%之股份,甲、乙、丙三人分別持有 B 公司 5%之股份。經查 A 公司於 109 年度之營業收入,已占 B 公司合併營收比率之 70%、稅後淨利之 48%,A 公司自 109 年度起已成為 B 公司之最重要轉投資公司。甲為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C 公司之經理人,未經 C 公司之同意,自 109 年 6 月 20 日起擔任 B 公司之監察人,任期三年。此外,甲當選 B 公司監察人後,並於同日當選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D 公司董事。又甲於 110 年 7 月初,因監察人之職位獲悉 B 公司之重大訊息而向 B 公司之股東買進股份。試問: (一)甲兼任 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 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行為?(20 分) (二) 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 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之利益歸入公司?(10 分) (三) 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再度當選 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兼任 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 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行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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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題真正精妙之處,不是叫你把「營收70%、淨利48%」硬套成實質同業,而是要你先把公司法第32條背準,並區分甲的不同身分。公司法第32條不是說經理人不得兼任他公司董監事;它是說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1. 甲兼任B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核心爭點,佔約40%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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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經理人競業禁止、經理人擔任他公司監察人是否屬「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以及監察人是否受董事競業禁止規範拘束。可拆解為以下爭點: 1.(核心爭點)C公司經理人甲未經C公司同意,擔任B公司監察人,是否違反公司法第32條?亦即監察人職務是否屬「經營業務」? 2.(核心爭點)甲當選D公司董事,對C公司而言是否構成公司法第32條之競業行為?

小題 (二)

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 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之利益歸入公司?(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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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陷阱題』,測驗你對公司法與證交法第157條之1適用範圍的敏感度。看到題目只有 10 分,你應該立刻警覺:這題的爭點很單一,但一翻車就會全盤皆輸。

  1. 附帶爭點(也是最大陷阱):甲獲悉重大訊息而買股,這不就是『內線交易』嗎?能不能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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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帶爭點:甲身為 B 公司監察人,利用職務獲悉之重大訊息買進 B 公司股份,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之內線交易?
  2. 核心爭點: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不適用,甲利用因監察人職務取得之 B 公司重大內部資訊,為自己買進 B 公司股份而獲利,是否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忠實義務?B 公司得否依同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會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
  3.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其第1款包括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故本條內線交易禁止之買賣客體,限於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等;B 公司既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本題不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

小題 (三)

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再度當選 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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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公司法的綜合型考題,我們首先要冷靜拆解題目。本題是第三小題,專門針對「監察人的裁判解任要件」以及「訴訟中連任的法律效果」進行測驗。這兩個都是公司法上非常經典且具高度實務爭議的考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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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兩個核心爭點:

  1. (核心爭點) 股東丁依公司法訴請裁判解任監察人甲,是否符合公司法第200條(第227條準用)之程序與實體要件?
  2. (核心爭點) 訴訟中甲之監察人任期屆滿並再度當選連任,法院得否以其前一任期之行為判決解任其新任期之監察人職務?
📝 監察人權限與裁判解任
💡 監察人無競業禁止義務,裁判解任須經前置程序且效力及於連任。
比較維度 董事 VS 監察人
競業禁止義務 有(§209) 無(無執行權)
兼職限制 不得兼任監察人 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
裁判解任依據 公司法第200條 第227條準用第200條
歸入權之適用 違反競業義務時有 無競業義務不適用
💬監察人因定位為監督機關而非執行機關,法律對其競爭行為之管制較董事寬鬆。
🧠 記憶技巧:監察不執行(無競業)、兼職限同家(§222)、解任看重大、連任照樣告。
⚠️ 常見陷阱:易誤認監察人亦負有競業禁止義務,或忽略非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證交法之歸入權規定。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股東代表訴訟 事實上負責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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