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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3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照明燈具系統之研發與生產,係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有五席董事,由甲、乙、丙、丁及戊擔任,其中甲為董事長,五人同時具有股東身分。A 公司於 4 月 15 日召開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開會當天,僅有甲一人親自出席,乙、丙二人均委託甲代理出席,會中決議增資發行新股 200 萬股,作為研發新型節能燈具之用,惟 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董事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嗣後,於同年 6 月 20 日召開之股東會,則以普通決議通過該議案,A 公司隨即辦理發行新股事宜。又,A 公司章程載明「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8,000 萬元整,分為 800 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在系爭董事會及股東會前,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00 萬股,而該次增資發行新股數為 200 萬股,採不公開發行,除員工及原有股東認購 100 萬股外,其餘 100 萬股則由特定人己、庚、辛及壬四人認購,在完成該次增資登記後,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計 600 萬股。A 公司在該筆資金到位後,積極投入研發,歷經 6 年時間推出新型節能燈具,深獲市場肯定。惟在數年後,甲與其他董事對公司未來是否擴廠一事意見對立,甲以外之董事乃結合其他股東,在新一屆董事改選上,選出乙、丙、丁、戊及己為董事。甲對此心生不滿,為報復乙董事等人將其排除於經營團隊外,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有無理由?A 公司得主張何種抗辯理由?又若股東壬起訴主張系爭董事會所為增資發行新股之決議無效,法院是否應為不同之判斷?試詳述理由說明之。(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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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導航】 一、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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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發行新股之程序瑕疵效力及股東爭訟之限制,爭點分為以下層次:

  1. 【附帶爭點】:4月15日系爭董事會因代理出席不合法導致定足數不足,其決議效力為何?6月20日股東會決議能否治癒該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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