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家族企業,並未公開發行,董事長甲及過去所有董事均由家族成員出任,且向來均不支領董事報酬。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次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時,特別選出一位與 A 公司素無淵源之學者乙擔任董事。乙就任董事後,A 公司董事會同意每月支付其 10 萬元作為報酬。另一董事丙(甲之堂兄)得知此事後,雖過去未支領報酬,現在則要求 A 公司比照辦理。經查,A 公司章程及過去股東會決議均未對董事報酬加以規定。試附理由說明:A 公司支付乙及丙每月 10 萬元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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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司法董事報酬」基本題。遇到這類題目,閱卷老師想看的不是你長篇大論談公司治理,而是你能不能精準點出「決定董事報酬的權限歸屬」,並看穿題目設下的身分陷阱。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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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未經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是否得自行決議發放董事報酬?」附帶爭點為:「董事之身分(外部學者或家族成員)與過去是否支領報酬之慣例,是否能作為依民法請求報酬之依據?」 答題時應先確認董事報酬之法定決定權限(公司法第196條),再分別檢視A公司支付學者乙與家族董事丙每月10萬元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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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報酬決定權限
💡 董事報酬須經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不得自行決定以防自肥。
| 比較維度 | 公司法第 196 條 (董事報酬) | VS | 民法第 547 條 (委任報酬) |
|---|---|---|---|
| 規範性質 | 強行規定 (特別法) | — | 任意規定 (普通法) |
| 決定權限 | 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 | — | 當事人約定或依習慣 |
| 立法核心 | 防止董事自肥與代理問題 | — | 勞務與報酬之對價性 |
| 違法後果 | 董事會決議違反則無效 | — | 未約定則推定有報酬 |
💬董事報酬受公司法強行規制,剝奪董事會決定權,排除民法默示報酬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