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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家族企業,並未公開發行,董事長甲及過去所有董事均由家族成員出任,且向來均不支領董事報酬。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次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時,特別選出一位與 A 公司素無淵源之學者乙擔任董事。乙就任董事後,A 公司董事會同意每月支付其 10 萬元作為報酬。另一董事丙(甲之堂兄)得知此事後,雖過去未支領報酬,現在則要求 A 公司比照辦理。經查,A 公司章程及過去股東會決議均未對董事報酬加以規定。試附理由說明:A 公司支付乙及丙每月 10 萬元是否適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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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司法董事報酬」基本題。遇到這類題目,閱卷老師想看的不是你長篇大論談公司治理,而是你能不能精準點出「決定董事報酬的權限歸屬」,並看穿題目設下的身分陷阱。 【第一步: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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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未經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是否得自行決議發放董事報酬?」附帶爭點為:「董事之身分(外部學者或家族成員)與過去是否支領報酬之慣例,是否能作為依民法請求報酬之依據?」 答題時應先確認董事報酬之法定決定權限(公司法第196條),再分別檢視A公司支付學者乙與家族董事丙每月10萬元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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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報酬決定權限
💡 董事報酬須經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董事會不得自行決定以防自肥。
比較維度 公司法第 196 條 (董事報酬) VS 民法第 547 條 (委任報酬)
規範性質 強行規定 (特別法) 任意規定 (普通法)
決定權限 章程訂明或股東會決議 當事人約定或依習慣
立法核心 防止董事自肥與代理問題 勞務與報酬之對價性
違法後果 董事會決議違反則無效 未約定則推定有報酬
💬董事報酬受公司法強行規制,剝奪董事會決定權,排除民法默示報酬之適用。
🧠 記憶技巧:章程訂明或股東議,董事自定屬無效;特別優先於普通,防弊自肥最重要。
⚠️ 常見陷阱:誤用證交法獨立董事規定論述非公發公司,或誤認民法委任報酬可直接推翻公司法強行規定。
董事報酬與酬勞之區別 事實上董事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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