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之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但從未發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A 公司轉投資 B 公司,並持有 B 公司48%的股權。甲為 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 A 公司之榮譽董事長,但並未在 A 公司或 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 C 從屬公司,持有 B 公司股份計300萬股。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3人為其代表人,當選 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 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5,000萬元。去年5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 B 公司,則甲與 B 公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 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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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急著馬上把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交易之代表)丟出來!請先靜下心想一想:這題的買賣雙方是誰?是「甲」和「B公司」。但「甲」是B公司的董事嗎?題目明確告訴你「甲並未在A公司或B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既然甲連B公司的董事都不是,為什麼考卷會問你「是否應由B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這就是本題最大的「文眼」與「核心爭點」。 【第一步:辨識核心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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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司法上實質董事之認定及自我交易之規範,爭點條列如下:
- 【核心爭點】未擔任B公司任何職務之甲,將其土地售予B公司時,是否有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為買賣」規定之適用?(亦即甲是否為B公司之實質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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