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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設置有 9 席董事、3 席監察人。董事主要分為兩派,董事甲、乙、丙、丁屬同一派,稱為甲派;董事戊、己、庚、辛屬同一派,稱為辛派;庚、壬為獨立董事。甲派、辛派協調後,推選辛擔任董事長,而甲的父親癸擔任總經理。A 公司之 3 席監察人,1 席已辭職,尚未補選,另 2 席監察人為子、丑,子為董事甲的妻子,丑為 C 投資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之代表人,C 公司為 A 公司之法人股東且為辛所控制。現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看中 A 公司所擁有之數筆土地,尤其是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的土地(下稱南港土地),從而 B 公司擬藉由併購 A 公司達到取得土地之目的,因此,B 公司持續收購 A 公司之股份。對於此併購案,甲派董事贊成並積極促進其成功,辛派董事反對,壬未表態。辛派董事為避免 B 公司之併購,監察人丑在未經董事會及股東會的事先同意下,即代表 A 公司決定將南港土地出售與董事庚,導致 B 公司終止併購案。對於南港土地買賣行為,甲派董事認為買賣無效且丑、庚、辛損及公司利益,擬解除辛之董事長職位,故甲派董事多次請求辛召開董事會,但辛皆置之不理,致 A 公司財務部門作成之年度財務報告遲遲無法送請董事會通過。該年度財務報告中有一筆巨額投資虧損,癸知悉此事,並以電話通知甲;甲、癸對話時,癸之配偶辰恰巧在旁聽到。在年度財務報告公布前,甲因投資失利,亟需現金周轉,即於市場上出售 A 公司之持股。而向來與癸財務獨立、分別投資的辰,在聽到 A 公司虧損訊息後,亦出售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另一方面,監察人子 2 月 3 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將召集 A 公司股東臨時會,開會時間訂在 3 月 15 日,議案分別為:解任辛及庚之董事長職位、補選 1 名監察人及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將公司土地出售予任何人,並已於 2 月下旬寄出開會通知給股東;子並於 2 月底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訴訟,主張其二人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後,監察人丑突然於 3 月 6 日辭職,使得 A 公司監察人只餘子一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及辰出售 A 公司持股之行為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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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被前面冗長的A公司派系鬥爭、B公司併購、監察人擅自賣地給嚇到了!這題的非常明確,只問:「甲及辰出售 A 公司持股之行為是否合法?」因此,前面超過三分之二的篇幅(併購、賣地、解任董事長)都是背景故事或另一題的素材,與本題核心無關。本題的考區完全落在『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

💡 爭點辨識與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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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內線交易之禁止規定。具體爭點可分為:

  1. ****:A公司年度財報出現「巨額投資虧損」是否屬重大消息?
  2. ****:董事甲抗辯其賣股動機為「亟需現金周轉」,是否能阻卻內線交易之成立?(即內線交易主觀要件採「知悉說」或「利用說」之爭議)

小題 (一)

監察人丑自行決定及代表 A 公司將南港土地賣給董事庚之買賣行為,對 A 公司是否有效?(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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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公司法與證交法交錯實例題,配分僅15分,因此不能只寫公司法第223條。請跟著以下步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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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上市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規範,爭點可分為以下兩層次:

  1. 核心爭點:《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惟本題A公司為上市公司且已設獨立董事,監察人丑可否在未經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程序下,自行決定將南港土地出售予董事庚?
  2. 附帶爭點:若監察人未遵守上市公司關係人交易及董事利害關係交易之法定程序,即逕自代表公司締約,該買賣行為對A公司之效力為何?

小題 (二)

監察人子可否代表 A 公司對董事庚、辛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監察人子召集之 3 月 15 日股東臨時會,當日可否合法開會?(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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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公司機關權限劃分」與「監察人職權」綜合實例題。看到題目後,首先要將冗長的案例事實進行主體與時間軸拆解。本題問兩個具體問題:1. 監察人子可否代表公司提告?2. 子召集之股東臨時會可否合法開會?

  1. 核心爭點一:監察人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要件(公司法第213條與第212、214條之關係)。必須看出子是在未經股東會決議且無少數股東請求下代表公司提告;但現行正確論證不是說子當然不得起訴,而是要說明第213條本身即賦予監察人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之代表權,第212條、第214條並非其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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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涉及公司治理中「監察人職權行使」與「公司機關權限劃分」兩大核心議題。可區分為以下爭點:

  1. 核心爭點: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3條代表公司對董事訴訟時,是否須先有股東會依第212條決議,或少數股東依第214條請求?
  2. 核心爭點: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20條召集股東臨時會之「為公司利益且必要」如何認定;且其所提議案(解任董事長、限制出售土地)是否違反公司法上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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