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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食品加工製造商,產品以外銷美國為主。A 公司產品在美國遭驗出非法添加物,該國主管單位 B 即於臺灣時間(下同)某年 3 月 1 日凌晨 4 點將此資訊(下稱系爭消息)揭露於其官方網頁,並隨即被國內媒體大幅報導。A 公司迫於輿論壓力於同年 3 月 5 日下午 2 點召開記者會承認錯誤並允諾儘速改善問題。惟 A 公司已多次違反美國食物安全法規,故證券市場未予正面評價,3 月 6 日開盤股價即開始向下修正直至 3 月底。該次記者會中 A 公司表示會即刻將系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但因其內部作業疏失而延至 3 月 8 日始完成輸入。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 3 月 2 日上午 11 時瀏覽 B 官方網頁時驚見系爭消息,即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部分出賣,並將此事告知其配偶乙。乙並未即時處分其持股,觀看 A 公司記者會得知公司將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待 3 月 7 日始將其持有 A 公司股份全部出售。甲、乙兩人因提前出售 A 公司股份因而大幅降低損失。試問:甲、乙是否違反內線交易之規定?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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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內線交易的題目,我們首先要進入閱卷委員的視角。這題的給分關鍵不是單純背誦內線交易的立法理由,而是能不能精準處理「消息何時公開」這個實務上最常發生爭議的核心問題,並且注意本題消息究竟屬於《管理辦法》第2條財務、業務消息,還是第3條市場供求消息。 這題的核心爭點是:「重大消息的公開時點,究竟應以法定公開方式(本題第2條財務、業務消息原則上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為準,還是可因外國官網、國內媒體報導及A公司記者會而認為已實質公開?」這是本題主要配分所在。至於附帶爭點,則是甲、乙的內線交易主體身分(甲是董事長,屬第1款;乙是自甲處獲悉消息之消息受領人,屬第5款),以及消息成立時點(最遲3/1凌晨4點B官方網頁公告時已具體明確),這些要點到為止但不可漏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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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內線交易之規範,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如下:

  1. 附帶爭點:甲與乙之內線交易主體身分認定,以及系爭消息之成立時點認定。
  2. 核心爭點:重大消息之「公開時點」認定。美國主管機關網頁公告並經國內媒體報導,以及公司召開記者會,是否符合本題重大消息之法定「公開」?此將決定 18 小時沉澱期之起算點,並直接影響甲(3/2賣出)與乙(3/7賣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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