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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三、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生技醫藥大廠,致力研究發展抗癌症新藥。然而新藥研發並不順利,且公司財務上有重大缺口。A 公司發布不實財報,美化帳務並隱匿財務危機,致使公司股價依然上漲。甲因為看好生技股,於閱讀 A 公司財報後,覺得 A 公司相當穩健而大筆買入 A 公司股票。後來不實財報被揭露,A 公司股價因而大跌。其後國內發生金融危機,A 公司股價隨市場走勢進一步下跌。甲決定認賠殺出。試問:甲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其計算方法為何?所應考慮之因素有那些?如果甲在得知不實財報消息時,未於第一時間賣出,A 公司得否主張甲與有過失?並請詳述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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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證交法「財報不實」綜合題。這題測驗的不是你會不會背法條,而是你懂不懂得將「民法損害賠償原理」與「證券市場特性」結合。我們來拆解一下這題的思考脈絡: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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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上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具體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1. 附帶爭點:甲買受A公司股票受有虧損,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證交法財報不實賠償
💡 探討財報不實之損害計算、系統性風險扣除與與有過失之適用。
比較維度 毛損益法 (Gross Loss) VS 淨損益法 (Net Loss)
計算基礎 買入與賣出之全額價差 剔除市場因素後之價差
系統性風險 不予考量,全由被告負擔 應予扣除,僅賠償真實損失
損害因果關係 認定較為寬鬆 嚴謹區分不實資訊影響
實務立場 早期見解,現已少用 現行法院與學說主流見解
💬淨損益法透過剔除外部經濟因素,落實民法損害賠償之損害因果關係要求。
🧠 記憶技巧:因果分兩階(交易與損害),市場風險要剔除;投資是自由,過失相抵不適用。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誤採「毛損益法」直接以價差計算,或忽略金融危機屬系統性風險而未主張扣除。
比例責任與連帶責任 詐欺市場理論(交易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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