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四 題
A 公司係實收資本新臺幣 10 億元之太陽能光電上櫃公司,因國內外訂單不斷湧進,第一季產能滿載運轉,公司遂依現有營運情況編制財務預測,預估第三季營收將較去年成長 30%,該季每股盈餘可達 3 元。孰料,一個月後,全球發生金融風暴,導致 A 公司產能運轉只有 30%,公司會計部門,依現有資料,預估第三季營收相較去年將下降 30%,致該季每股虧損 2 元,估計公司損失超過 5,000 萬。試問,因信賴 A 公司一個月前財務預測而買進股票之投資人,得否主張財務預測不準,具法定重大性,要求 A 公司負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之損害賠償責任?A 公司有無更新財務預測之義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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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財務預測(前瞻性資訊)」與「更新義務」的實例題。看到題目不要急著寫,請先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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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未達成之民事責任與資訊更新義務,具體爭點如下:
- 核心爭點一:財務預測未達成,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之「虛偽或隱匿」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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