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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A 為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B 為未上市(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B 公司),乃食品原料大廠;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C 公司),A 公司為 B 公司與 C 公司之控制公司。A 公司本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虧損而未予揭露,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意見之簽證,使 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 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觀,致使投資人誤信 A、B 及 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故認為 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 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過 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 A 公司之股票。其後 A 公司被媒體披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 90 年(A 公司上市前),即為 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見 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否向 A、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A、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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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我是閱卷委員。拿到這題,請先深呼吸,不要急著把證交法所有法條默寫出來。這題是非常經典的『財報不實』考題,結合了三個層次的爭點:投資人未看財報的因果關係、會計師的比例責任、以及『持有人』的起訴適格。在考場上,你的大腦應該要這樣運作:

  1. 辨識核心事實與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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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應依原告身分及被告身分分別探討:

  1. 核心爭點一:投資人乙未閱讀財報即買受股票,是否具備交易因果關係?(市場欺騙理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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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交法財報不實責任
💡 財報不實之請求權人適格、市場欺騙理論與比例賠償責任之認定。
比較維度 發行人 (A公司) VS 簽證會計師 (甲)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
責任範圍 全額連帶賠償 依比例賠償(無故意時)
法條依據 證交法§20-1 I 證交法§20-1 III、V
抗辯權利 不得抗辯無過失 可舉證已盡正當查核
💬發行人負最嚴格之無過失責任,會計師則依其主觀有無故意決定賠償範圍。
🧠 記憶技巧:發行人絕對、會計師比例;買賣的有、持有的走民法;沒看財報沒關係,市場欺騙幫你忙。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會計師在「無故意」時可主張「比例賠償責任」而非一律「連帶責任」;且常誤以為所有受損股東皆可依證交法求償,而忽略『持有者』不具適格之細節。
市場欺騙理論 會計師比例責任 持有人請求權適格 損害賠償計算(淨損差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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