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從事新藥研發,設立於十年前,目前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 億元,只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 10 元。A 公司設立之初,因投資人對該公司前景並不看好,導致少有投資人願意投資,幸得創辦人亦係現任 A 公司董事長甲之好朋友乙之支持,由乙促成其擔任董事長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亦為股票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投資 A 公司,目前 B 公司共計持有 A 公司股份 3,000 萬股,B 公司僅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未涉入 A 公司之經營,故 B 公司或乙未於 A 公司擔當任何職位。今年初,甲、乙二人因故交惡,因此乙主導擬出清 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此外,A 公司於今年 6 月因擬投入研發檢測某新型病毒篩檢試劑,擬引進新資金與策略性投資人,並依私募之法定程序辦理。A 公司將私募訊息及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與法人共計 100 人,另有於寄送名單以外之 30 人因聽聞該私募案,主動向 A 公司索取私募資料, A 公司於確認其符合私募之應募資格後,亦以電子郵件寄發資料。請附法條依據與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若 B 公司擬設置網站,透過拍賣方式出清所持有 A 公司股份,是否可行?另若 B 公司係依法定程序與要件公開向投資大眾要約出售 A 公司股份,並依法提供「說明書」,若該說明書記載之內容有誤導投資人之情事,試問投資人庚最有可能請求 B 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證券交易法依據為何?(15分) (二)本題中,A 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私募資訊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規定?(10分)
小題 (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好,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證券交易法「私募」考題,配分只有10分,代表你需要精準打擊,不要廢話。看到「私募」跟「發送訊息」,你腦中要立刻浮現兩組規定:第一,證交法第43條之6關於私募對象、股東會特別決議、資訊提供義務及第2款、第3款應募人35人上限;第二,證交法第43條之7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1關於私募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這題的層次很清楚,我們來拆解: 1. - 核心爭點: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給「主動索取資料且經確認資格的30人」,是否構成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這佔答題篇幅約70%) - 附帶爭點:公司發送電子郵件給「符合條件的100人」,是否違反規定?(這佔答題篇幅約20%) - 補充爭點:100人加30人雖不必然代表130人均已應募,但考生應點出證交法第43條之6第2項規定,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若最後130人均成為第2款應募人,將另違反35人上限。(這佔答題篇幅約10%) 2. 先帶出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關於私募對象的限制,以及同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之規定。注意:第43條之6第1項不是單純董事會決議,而是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股東會特別決議。接著,帶出證交法第43條之7第1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及施行細則第8條之1的定義: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第43條之6第1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最後,把題目中的「100人」與「30人」分開涵攝,得出結論。 3. 10分的題目大約寫10至12行即可(作答時間約7分鐘)。重點放在解釋為什麼對那「30位主動索取者」發送信件不構成公開勸誘:因為A公司在提供資料前已確認其符合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資格,而且第43條之6第4項還規定,公司對第1項第2款之人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本次私募相關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之義務。 4. ⚠️ - 陷阱一:只寫法條條號,沒有寫出法理。為什麼私募不能公開勸誘?因為私募是相較公開募集較簡化的制度,依賴投資人本身的資訊獲取能力或風險承受度,一旦向一般大眾公開勸誘,就破壞了私募制度的前提。 - 陷阱二:條號寫錯。禁止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是證交法第43條之7,不是第43條之6第2項;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的定義是證交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1,不是第22條之1。 - 陷阱三:涵攝不精準。很多考生會直接寫「寄信給這130人不違法」。這樣太粗糙!閱卷委員要看的是你有沒有注意到題目中A公司對這30人有做「確認其符合私募之應募資格」這個關鍵動作。如果沒有這個動作,直接把資料寄給主動來要的路人甲,就可能變成向第43條之6第1項以外之非特定人勸誘。 - 陷阱四:忽略35人上限。題目問的是寄送私募資訊,所以不能直接把100人加30人等同於130名應募人而認定違法;但是應補一句:若最後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第3款應募人合計超過35人,則另違反同條第2項。
小題 (一)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證交法「場外交易禁止原則」與「公開招募/公開說明書責任」結合題。拿到這題,我們先深呼吸,把題目拆解成兩個動作:第一,B公司想在「自己的網站」賣A公司的上市股票;第二,B公司後來改依循法定程序「公開招募」出售老股,但提供的「說明書」有不實或誤導。這兩個動作分別對應兩個核心爭點。 第一部分的「核心爭點」是「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禁止原則」。你要敏銳地抓到A公司是「上市」公司,而B公司企圖「自己架網站拍賣」,這直接觸及證交法第150條。第150條本文規定上市有價證券買賣應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書例外包括政府債券、基於法律規定取得或喪失所有權、私人間直接讓受不超過一個成交單位且前後兩次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以及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自行架網站拍賣3,000萬股,顯然不是私人間一個成交單位的小額直接讓受,也不屬其他明顯例外,所以原則上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