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小型冷凍食品業者,獲利能力不佳,因看到近來數據統計,臺灣每天銷售的炸雞排高達 25 萬份,一天就要吃掉超過 10 座臺北 101 高度的雞排,故想進軍雞排原料市場,但其冷凍設備不足,擬購買新型機具和倉庫,但囿於資金不足,故董事會在會議中針對私募普通公司債的議案討論,董事會共有 10 席董事,當日共計有 6 席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全數同意私募普通公司債,其後董事會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並於股東會中提案議決,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公司便著手進行私募,其後共有 38 人應募,其中有 3 人為法人,分別為票券業者、銀行業者及交通業者。
試問:上述案例中 A 公司有無可能公開募集普通公司債?A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是否合法,以及在獲利不佳之情形下 A 公司得否私募普通公司債?另外假設該私募為合法之私募,甲為應募人,其後將私募所購買之公司債轉售予乙,甲之轉售行為是否有效?以上請附理由法律依據,詳細分析評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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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公司債發行與私募」綜合題。看到這種題目,不要急著寫答案,先跟著老師的思路把題目的『事實』和『法條要件』做對接。 第一步:辨識身分與爭點。題目第一句「A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這就定調了本題適用《公司法》而非《證券交易法》(因為證交法的私募主體是公開發行公司,這是很多考生會錯引法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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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及私募公司債之適法性,依題意可拆解為四個層次:
- 附帶爭點:A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之適法性與獲利能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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