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以其所有之車輛(下稱甲車)向 A 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傾覆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105年12月間,乙將甲車出租予丙,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車損失60萬元,甲向 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A 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之不保事項有:「下列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之約定為由,主張不負保險責任。雙方和解未果,甲遂於106年3月提起訴訟請求 A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且 A 保險公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主張 A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試問:A 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當你們在考場上看到這道題目時,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被當事人主張牽著鼻子走』的陷阱題。我們來拆解如何思考: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系爭「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不保」條款之法律定性,為保險契約之「除外條款(不保事項)」抑或「特約條款」?此定性決定保險人拒賠之法律依據。
  2. 附帶爭點:若定性為除外條款,保險人 A 公司是否須如甲所主張,依保險法行使解除權後始得拒絕理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除外條款與特約條款
💡 區分除外責任與特約條款以判定保險人拒賠之法律程序與效力。
比較維度 除外條款 (不保事項) VS 特約條款 (保險法§68)
法律性質 劃定承保危險界限 約定履行特定義務
違反效果 保險人直接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取得契約解除權
解約必要性 無須解除契約 須依§68行使解除權
除斥期間 不適用 適用解除權行使期限
💬除外條款屬承保範圍之客觀排除,特約條款屬義務違反須主動解約。
🧠 記憶技巧:除外定界不理賠,特約違反要解約
⚠️ 常見陷阱:誤將「除外責任」定性為「特約條款」,進而錯誤論述保險人因逾除斥期間未解約而須理賠。
危險增加 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 對價平衡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重要爭議問題研析
查看更多「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