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神仙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將場地出租予 R&B 有限公司舉辦粉塵彩色派對,租賃契約中約定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對場地與人員安全與管理負維護責任。神仙樂園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大樹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2,000 萬,而 R&B 則為該次活動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舒適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 萬。派對舉辦期間,因 R&B 噴灑易燃彩色粉塵,且現場工作人員抽菸,致發生爆炸,造成購票入園參加活動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等 10 人受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燒燙傷,經送醫治療,該參加活動之 10 人每人支出醫療費用 400 萬元。試回答下列問題:
神仙樂園股份有限公司將場地出租予 R&B 有限公司舉辦粉塵彩色派對,租賃契約中約定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對場地與人員安全與管理負維護責任。神仙樂園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大樹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2,000 萬,而 R&B 則為該次活動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舒適產物保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1,000 萬。派對舉辦期間,因 R&B 噴灑易燃彩色粉塵,且現場工作人員抽菸,致發生爆炸,造成購票入園參加活動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等 10 人受到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之燒燙傷,經送醫治療,該參加活動之 10 人每人支出醫療費用 400 萬元。試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假設經法院判決確定,神仙樂園與 R&B 對塵燃事故發生均有重大過失,受傷之 10 人乃向大樹公司與舒適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惟該二公司之責任保險條款均約定:「因本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而有其他保險存在且可為理賠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故該二公司均以該條款約定為由拒絕理賠,問該二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若有,理由為何?若無,該二公司對 10 名受害人之賠償責任各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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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你的國考輔導老師。看到這題「104年公司保險證交」的綜合題,先深呼吸,不要被落落長的人名和金額嚇到。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責任保險競合」與「其他保險免責條款效力」的實例題。我們來拆解一下思考步驟: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小題 (一)
情況一:甲於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適就診治療,初步診斷為胃酸過多,經醫師開立胃藥後症狀稍緩。訂立保險契約時,針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中,關於被保險人「最近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以及「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潰瘍性大腸炎、胰臟炎等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二項詢問事項,皆答稱「無」。於契約訂立後,104 年 6 月間,甲腹部疼痛更形嚴重,於就醫檢查後發現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契約訂立前所為診斷顯然未發現其已罹患癌症之事實。試問甲請求重大疾病保險金時,A 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任?(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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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也很容易掉入陷阱的保險法綜合實例題。看到「帶病投保」加上「重大疾病險等待期間」,腦中不能只浮現保險法第64條,還要立刻想到三個層次:第一,附約承保範圍是否要求等待期後初次罹患;第二,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保前疾病;第三,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 首先拆解題目事實:甲在104年1月10日因腹部不適就醫並用藥,104年2月10日投保時對「最近兩個月內是否就醫、診療或用藥」答稱無,104年6月間確診肝癌第四期且已擴散至胃部,且題目明示訂約前診斷未發現其已罹患癌症。這三個時間點和病情描述是破題關鍵。
小題 (二)
情況二:甲於 104 年 4 月間出國遊學二個月,未繳交保險費而導致契約停效。甲於 104 年 6 月 24 日回國當日,立即補繳保險費申請復效。嗣後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健康檢查時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肝癌。甲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時,保險人主張其癌症並非於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罹患並經診斷確定之疾病,故不負保險責任,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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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保險契約復效與等待期條款」交錯的實務考題。但本題最大的陷阱,是不能把107年後『復效不得再約定等待期間』的新規範,倒推到104年發生的題目事實。我們來一步步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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