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乙為好友,甲知乙之詐騙組織一時欠缺資金,遂借新臺幣一百萬元給乙使用。未料乙運氣甚好,不久後簽中樂透大獎,資金充裕,根本用不到甲的借款,於是返還甲新臺幣一百萬元。試問甲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法總則共犯論中的「幫助犯因果關係(無效的幫助)」概念。答題應指出幫助犯之成立須對正犯之法益侵害結果具有物理或心理之促進作用;若幫助未被正犯使用,則不構成幫助既遂,且刑法不罰幫助預備/未遂。可視篇幅補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資助犯罪組織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幫助犯是否需具備「因果關係」?正犯未使用幫助人提供之資金(無效之幫助),是否成立幫助詐欺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 幫助行為須與正犯結果具備促進關聯,無效幫助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
- 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成立須具備幫助故意及對正犯提供助力。
- 實務採促進關聯說,幫助行為須在物理或心理上對正犯產生實質貢獻。
- 我國刑法不處罰「未遂之幫助」,若正犯未使用助力則屬無效幫助。
- 應注意特別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資助行為可能單獨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