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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一 題

一、甲近來因積欠賭債,甚為煩惱。甲知其友乙生性甚為膽小,且過去有被搶之不愉快經驗,遂於乙某日下午五時下班之際,戴上墨鏡及口罩後,在某捷運站附近攔住乙說「嘿嘿,借點錢來花花吧」,乙聞後說「好的、好的」,並掏出口袋內五千元給甲後,立刻跑離現場。甲之行為該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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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分標準。答題核心在於脅迫手段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應指明實務通說採「客觀標準」,不能僅憑被害人個人主觀之特別膽怯來認定成立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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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盜罪「至使不能抗拒」之判斷標準(客觀說 vs 主觀說)與恐嚇取財罪之界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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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與恐嚇取財辨析
💡 以「客觀一般人」標準判斷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比較維度 強盜罪 (刑 328) VS 恐嚇取財罪 (刑 346)
脅迫程度 至使不能抗拒 足以使人心生畏怖
意思自由 意思自由完全喪失 意思自由受干擾但未喪失
判斷標準 客觀一般人通念 客觀一般人通念
罪質類型 強取罪 (交付非自願) 交付罪 (瑕疵但仍具自願性)
💬兩罪區分關鍵在於強制手段的「強度」,強盜罪需達社會通念下一般人皆無法抗拒之程度。
🧠 記憶技巧:強盜不能抗,恐嚇心生畏;客觀看手段,主觀不列入。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受題目中被害人「主觀膽小、害怕」的情節誤導,而誤選強盜罪。應堅持以「一般人是否能抗拒」作為客觀判斷點。
準強盜罪 (刑法 329) 加重強盜罪 (刑法 330) 強制罪 (刑法 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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