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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請回答以下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營業稅之申報繳納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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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入點分為兩大類:一般勞務與電子勞務。一般勞務依營業稅法第36條由「買受人」負責報繳(逆向課稅機制),需注意買受人為專營應稅營業人時的免繳規定;若是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境外電商),則屬營業稅法第2-1條的納稅義務人,須自行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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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外國事業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因稽徵機關難以對其直接管轄,故申報繳納義務依勞務買受人身分(一般勞務或電子勞務B2C)而有不同之制度設計。 【論述】 一、一般勞務之交易(買受人為營業人、機關團體等)

小題 (一)

何謂在境內銷售貨物?出口是否屬於境內銷售貨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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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營業稅法第4條關於「境內銷售貨物」的兩項判斷標準(須移運與不須移運)。接著以移運起點的標準來檢視出口貨物,從而得出其是否屬境內銷售貨物及其適用之稅率(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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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營業稅之課徵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銷售行為為前提。判斷貨物是否在境內銷售,主要以「移運起點」或「所在地」為準。 【論述】 一、在境內銷售貨物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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