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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 10 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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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行為定性」與「行政罰」之判斷。考生看到『註銷牌照』,應先運用三段論法,區分該行為之目的為『行政管制(廢止授益處分)』還是『行政制裁(裁罰性不利處分)』。定性完成後,即可順理成章推導出是否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並可補充行政程序法關於廢止權之除斥期間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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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對逾期未遞補者註銷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而有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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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牌照與行政罰辨析
💡 判斷處分是否具裁罰性,決定適用行政罰法或行政程序法時效。
比較維度 裁罰性不利處分 VS 廢止授益處分 (管制)
行政目的 對過去違反義務之非難制裁 回復符合法律規定之秩序
適用法規 行政罰法第 1、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時效限制 3 年裁處權時效 (行罰27) 2 年除斥期間 (行程124)
💬管制措施不具裁罰性,不適用行政罰法時效,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除斥期間。
🧠 記憶技巧:裁罰(制裁)三、廢止(管制)二;先定性、後法條。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所有具「不利效果」的公權力措施,概括認定為行政罰,而漏未討論行程法第124條的2年除斥期間。
行政處分之廢止 裁罰性不利處分 行政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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