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4年
[海巡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某地方自治團體考量轄區內計程車合作社若因社員出社,將導致合作社規模縮減、營運困難等不良結果,為輔導合作社健全發展,維持經營規模,訂定自治條例,設計給予 10 年寬限期由新入社社員遞補出社社員牌照之制度,有別於公路法社員出社直接註銷合作社所屬營業車輛牌照之規定,但明定申請遞補牌照缺額時之新入社社員,必須自備車輛並請領牌照後,始完成遞補牌照缺額程序,倘逾期遞補則逕行註銷之。試問:主管機關對於逾期遞補之個案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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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行為定性」與「行政罰」之判斷。考生看到『註銷牌照』,應先運用三段論法,區分該行為之目的為『行政管制(廢止授益處分)』還是『行政制裁(裁罰性不利處分)』。定性完成後,即可順理成章推導出是否適用行政罰法之裁處權時效,並可補充行政程序法關於廢止權之除斥期間以展現法學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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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對逾期未遞補者註銷營業車輛牌照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而有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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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牌照與行政罰辨析
💡 判斷處分是否具裁罰性,決定適用行政罰法或行政程序法時效。
| 比較維度 | 裁罰性不利處分 | VS | 廢止授益處分 (管制) |
|---|---|---|---|
| 行政目的 | 對過去違反義務之非難制裁 | — | 回復符合法律規定之秩序 |
| 適用法規 | 行政罰法第 1、2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
| 時效限制 | 3 年裁處權時效 (行罰27) | — | 2 年除斥期間 (行程124) |
💬管制措施不具裁罰性,不適用行政罰法時效,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除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