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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 B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 C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
  • D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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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特殊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已經是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來審理,那麼當這個合議庭因為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自行裁定迴避案件時,依照訴訟層級的遞補邏輯,我們應該向哪一個更高層級的法院尋求救濟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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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的適用與二審管轄

首先,本件雖涉及新臺幣 $200$ 萬元,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凡是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論金額大小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在簡易程序中,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審理,不服上訴後的第二審則是向「原法院(金門地院)」的合議庭提起。這是本題邏輯的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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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D
📝 法官迴避之裁定權限
💡 法院因人數不足無法組成合議庭裁定迴避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法官迴避裁定權限判定流程

  1. 1 提出聲請 — 依民訴第33條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
  2. ↓
  3. 2 成員排除 — 扣除被聲請迴避之法官 (民訴第35條第2項)
  4. ↓
  5. 3 合議審查 — 剩餘法官若足夠組成合議庭,由原法院裁定
  6. ↓
  7. 4 管轄移轉 — 若人數不足組成合議庭,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直接上級法院亦無法組成合議庭,則依此原則類推適用更上一級法院。
🧠 記憶技巧:迴避裁定三部曲:先扣人、看合議、不夠找上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由院長或獨任法官裁定;或誤記簡易程序可豁免合議裁定之要求。
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 移送管轄 簡易訴訟程序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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