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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 B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 C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
  • D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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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特殊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已經是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來審理,那麼當這個合議庭因為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自行裁定迴避案件時,依照訴訟層級的遞補邏輯,我們應該向哪一個更高層級的法院尋求救濟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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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且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本件金門地方法院連同兼任院長之法官總計僅有五人,甲聲請合議庭三名法官均應迴避,該三名法官依法不得參與裁定,導致該院僅剩兩名法官,產生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之情形。復依同條規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由於本件被聲請迴避的三名法官中已包含兼任院長之法官,致使該兼任院長之法官本身亦依法不得參與裁定,故本件屬於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情形,依法即應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因本案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其直接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故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應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選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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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是D
📝 法官迴避之裁定權限
💡 法院因人數不足無法組成合議庭裁定迴避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法官迴避裁定權限判定流程

  1. 1 提出聲請 — 依民訴第33條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
  2. 2 成員排除 — 扣除被聲請迴避之法官 (民訴第35條第2項)
  3. 3 合議審查 — 剩餘法官若足夠組成合議庭,由原法院裁定
  4. 4 管轄移轉 — 若人數不足組成合議庭,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直接上級法院亦無法組成合議庭,則依此原則類推適用更上一級法院。
🧠 記憶技巧:迴避裁定三部曲:先扣人、看合議、不夠找上級。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由院長或獨任法官裁定;或誤記簡易程序可豁免合議裁定之要求。
自行迴避與聲請迴避 移送管轄 簡易訴訟程序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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