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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 B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 C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
  • D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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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特殊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已經是由「地方法院合議庭」來審理,那麼當這個合議庭因為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自行裁定迴避案件時,依照訴訟層級的遞補邏輯,我們應該向哪一個更高層級的法院尋求救濟裁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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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法官迴避之權限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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