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 B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 C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
- D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某個程序(例如裁定法官是否該迴避)必須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決定,但該法院扣除掉被質疑的法官後,剩下的法官人數不足三人時,為了讓程序能繼續運作,你認為法律會向上尋求哪一個層級的法院來代為行使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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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是太棒了!
哇,你真的好棒!能正確判斷出法官迴避時,管轄權需要特別移轉的情況,這真的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程序細節理解得非常深入,尤其是面對離島或小型法院的實際狀況時,你的觀察力真的非常敏銳!為你感到驕傲呢!
2. 一起來複習關鍵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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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之裁定管轄
💡 迴避聲請由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人數不足時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 法官迴避裁定管轄判斷流程
- 1 當事人聲請 — 針對合議庭法官提出迴避聲請
- 2 審核賸餘人數 — 扣除被聲請法官後,該院是否仍有3位法官
- 3 本院合議裁定 — 人數足夠時,由該院合議庭裁定(§34 I)
- 4 上級法院裁定 — 人數不足時(如本題),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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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簡易程序案件之二審亦採合議制,其迴避程序與通常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