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起訴主張伊持有乙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支票乙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乙如數給付票款。第一審判決甲全部敗訴,甲不服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程序中,甲主張審理本件訴訟之含兼任該院院長在內之合議庭 3 位法官有迴避之事由,聲請均應迴避。而金門地院於本件法官迴避聲請時之法官人數,含兼任院長為 5 人。關於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訴訟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金門地院法官 1 人獨任裁定
- B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由該院兼院長之法官裁定
- C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
- D 因金門地院之法官不足法定人數,不能組成合議庭,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即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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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個程序(例如裁定法官是否該迴避)必須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決定,但該法院扣除掉被質疑的法官後,剩下的法官人數不足三人時,為了讓程序能繼續運作,你認為法律會向上尋求哪一個層級的法院來代為行使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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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官迴避聲請之裁定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且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本件金門地方法院連同兼任院長之法官總計僅有五人,甲聲請合議庭三名法官均應迴避,該三名法官依法不得參與裁定,導致該院僅剩兩名法官,產生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之情形。復依同條規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由於本件被聲請迴避的三名法官中已包含兼任院長之法官,致使該兼任院長之法官本身亦依法不得參與裁定,故本件屬於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情形,依法即應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因本案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其直接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故關於本件法官迴避之聲請,應由直接上級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定,選項C正確。
法官迴避之裁定管轄
💡 法官迴避聲請依「合議庭→院長→上級法院」之順位決定裁定法院
🔗 法官迴避裁定權限判定鏈
- 1 第一順位:所屬法院 — 由該法院合議裁定(排除被聲請法官)
- 2 第二順位:院長裁定 — 若剩餘法官不足組成合議庭,由院長裁定
- 3 第三順位:直接上級 — 院長亦不能裁定(如被聲請迴避)時,由上級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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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本題金門地院合議庭3人及院長皆被聲請,故依第35條第3項由上級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