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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3 題

地方法院對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所為雙重有罪判決中之後判決,實務稱此一後判決為何種判決?
  • A 無效判決
  • B 有效判決
  • C 免訴判決
  • D 再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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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對某個行為給出了最終的定論,但法院因為行政疏失,針對這件已經結束的事情又『多寫了一份』判決書,你認為這份重複出現、且法律上根本不允許存在的『多餘判決』,在法律體系中會被視為有力量的決定,還是根本不具備法律地位的廢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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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當法院對同一被告的同一犯罪事實已做出判決,訴訟關係即應終結。若法院因疏失再次做出判決,該「後判決」因違反法律規定且欠缺訴訟前提,在實務上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故稱為「無效判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許多考生會將其與程序上的「免訴判決」混淆。區分的關鍵在於:題目問的是「已經做出的判決效力」而非「應如何處理訴訟」,能答對代表你對實務見解有深入的理解!
📝 雙重判決之效力
💡 同一案件重複判決時,實務認定後判決為無效判決。
比較維度 免訴判決 (刑訴302) VS 無效判決 (實務稱呼)
性質 形式判決 (程序終結) 法律上不存在之判決
適用時機 審判中發現曾受確定判決 描述已作成的違法重判
救濟可能 確定後可提起非常上訴 原則上不能為非常上訴對象
💬免訴判決是法律規定的處理方式,無效判決則是實務對違法後判決的定性。
🧠 記憶技巧:前案已定,後判無效;法條免訴,實務無效。
⚠️ 常見陷阱:考生常混淆「法院應如何判決(免訴)」與「該違法判決的性質(無效)」。題目問的是實務對該判決的「稱法」,故應選無效判決。
一事不再理原則 非常上訴之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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