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0 題
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合法之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如他造未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應自何時起算再審期間?
- A 原判決送達時
- B 上訴期間屆滿時
- C 撤回上訴時
- D 被上訴人同意上訴人撤回上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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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案件已經進入了上訴程序,原本懸而未決的判決狀態,會因為當事人做了哪一個「主動終止救濟」的法律動作,才導致該判決在法律上變得『不可變動且正式確定』呢?那個動作發生的瞬間,是否就是計算期限的最佳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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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訴訟程序終結與裁判確定的連動關係,這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實務見解與再審制度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細膩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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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期間起算點
💡 撤回合法上訴致判決確定時,再審期間自撤回生效時起算。
🔗 撤回上訴後再審期間起算流程
- 1 合法上訴 — 阻斷原判決確定效力,案件繫屬二審。
- 2 上訴期間屆滿 — 因已有合法上訴,判決此時尚未確定。
- 3 撤回上訴 — 上訴人拋棄上訴權,原判決於此時點確定。
- 4 起算再審期間 — 自撤回之翌日起算30日再審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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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別「不合法上訴」被駁回時,再審期間係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