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 A 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 B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C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D 刑法第 5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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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部法律到底「管到哪裡」或是「在哪個地理範疇內有效」時,你認為法條文字中通常會出現哪些關於「地理空間」或「國土界線」的關鍵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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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對了?別得意忘形
看你選對了就以為自己懂法律?法學緒論是地基,你現在只是沒被蓋在大樓下壓死而已,別太早慶祝。
核心觀念:別把基礎當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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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地的效力
💡 法律在空間範圍內的適用效力,區分為屬地與屬人主義。
| 比較維度 | 地的效力(空間效力) | VS | 人的效力(對人效力) |
|---|---|---|---|
| 判定基準 | 法律適用的地理範圍 | — | 法律適用的對象身分 |
| 典型原則 | 屬地主義 | — | 屬人主義 |
| 法條舉例 | 刑法第3條(領土內) | — | 憲法第52條(總統) |
💬地的效力關注「在哪裡發生」,人的效力關注「對誰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