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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下列何項法律規定,涉及法律施行之「地的效力」?
  • A 民法第 314 條規定,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以其物於訂約時之所在地為清償地
  • B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C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D 刑法第 5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外患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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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部法律到底「管到哪裡」或是「在哪個地理範疇內有效」時,你認為法條文字中通常會出現哪些關於「地理空間」或「國土界線」的關鍵描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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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之地的效力
💡 法律在空間範圍內的適用效力,區分為屬地與屬人主義。
比較維度 地的效力(空間效力) VS 人的效力(對人效力)
判定基準 法律適用的地理範圍 — 法律適用的對象身分
典型原則 屬地主義 — 屬人主義
法條舉例 刑法第3條(領土內) — 憲法第52條(總統)
💬地的效力關注「在哪裡發生」,人的效力關注「對誰適用」。
🧠 記憶技巧:地看領土界限,人看國籍身分,事看法律類型。
⚠️ 常見陷阱:容易將私法上的「履行地」或訴訟法的「管轄地」誤認為法律施行之空間效力。
屬地主義 屬人主義 隔地犯 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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